一: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
不是所有离休干部遗属都有待遇,只是对其中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进行生活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考虑给予困难补助。各省有文件,国家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规定。说国家重点照顾是谈不上的,毕竟他们是因离休干部的因素才被考虑到照顾范围。
你顺便把你哪个省哪个县市区的写一下,帮你查下当地的规定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具体规定贴不出来,给你个链接自己看?www.lgbzj.com/portal.php?mod=view&aid=9798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离休干部遗孀每月应领取多少生活费
这跟地域和单位性质都有关系的,建议咨询单位人事部门
四:离休干部遗箱每月的生活费是多少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的关心与爱护,照顾好她们的晚年生活,现就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符合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条件的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800元。
二、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三、调整后增加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离休干部的遗孀有生活费最新文件
去社保局问问啊
六:离休干部遗孀经济补助多少?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和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警备区政治部、青岛警备区后勤部《关于转发[2004]政干字第285、286号文件 认真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青民安[2005]253号)文件精神,现将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员范围
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
二、补助标准
“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在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部分,按5%补助;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按10%补助;20000元以上部分,按15%补助。全年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2万元。
三、审核、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或遗属发生医疗费用后,应携有关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原件,填写《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申请表》(附表),向所在军休机构(各区市分散安置的军休干部由各区市民政局负责)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2、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或遗属所在军休机构(或区市民政局)对其申请表、病历、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市内四区的,由军休机构将《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个人医疗费用单据)汇总,报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后,核拨资金。五市三区的,由军休机构将《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个人医疗费用单据)汇总,经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资金来源
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资金从当年市财政下拨的军休经费中筹集解决。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涉及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政策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七:山东省关于抗日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八:离休干部死了,家属应该多少工资
遗属:根据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人薪司函(90)16号、陕人险函(92)13号、陕人发(96)66号文件规定,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即: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或者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但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遗属生活费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向离休干部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供养的由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须附户口证明、学校证明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九:关于老干部遗属抚恤金问题。 5分
这是肯定的,如果你爷爷是离休干部身份,那就找他生前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十: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归哪个部门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义委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生活困难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帮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生活困难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孀。
二、申报条件
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报生活困难补助,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严格把关:
1、本人因身患重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2、遗孀无固定收入,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3、因遇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由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本人提出申请,经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公示后予以发放。
请有关部门务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部门每位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同时做好对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情况的调查了解,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并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