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如何解除企业高管的劳动合同
说到这个话题,也许会让高管们不快,但是,作为与普通劳动者身份与地位不同的高管们,有时的确处于强势,使企业在管理的时候抓破脑壳。 曾经我就帮助一位上市公司的老总和解雇他的企业进行斗智斗勇,最终获得了较为丰厚的解雇金,这里不太好说是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当然,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我遇到更多的问题是如何妥善地解除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高管们的薪酬高而且具有丰富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反解雇经验,所以,每次和平地解决一起麻烦事后,我都感慨颇多,毕竟作为企业的顾问,我曾经和他们共同并肩战斗过。 说的高管,这并不是一个随意的冠名职务,《公司法》第217条是这样表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为高管们还在公司法上具有较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法与公司法之间就必然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性规定。 比如,我的一个朋友在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他的职务是需要董事会聘任的,当然,董事会也可以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解聘他,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他的劳动合同是否也随之同时解除。当时他去赴任之前,我帮他设计了劳动合同。因为不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你还不是总经理,所以,你不能直接和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即将届满,这个时候实际控制人需要未雨绸缪,所以,首先是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幕僚等待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届满后被提名,被聘任为总经理后才和上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面的合同解除。没有想到上任不到两年遭遇金融危机,神仙也难解救那个被诟病很深的行业,所以,在业绩不振的情况下,只有充当替罪羊,惨遭董事会解聘。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是否同时解除? 这里我们要说明的一个观点是,总经理是职务,职务被解聘并不等于劳动合同被解除。公司法解聘总经理的那一套程序并不必然推翻或者覆盖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程序与条件,所以,劳动合同必然仍然有效,同时根据我们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同中约定,我方在上市公司解聘后回归母体。实际控制人在权衡了两个月后最后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 当然,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我更多的时候是帮助用人单位对一些高管进行调岗调薪的处理。一个副总经理由于管理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被下调到了总监级别,同时薪酬也比照相应级别执行。这个副总经理放不下面子,岂能和昔日旧部平起平坐,于是拒不到岗。经过人力资源总监多次和他把酒论英雄后,仍然没有进展,由于其不到任,用人单位以其不提供正常劳动为由,只发给了微薄的基本工资,其反响很大,誓与企业共存亡。单位最后希望我能和他谈心。和他见面的时候,他最重要的观点是变更他的岗位需要和他商量,谈不成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否则构成违法。我体会他的心情,的确,作为副总来说,已经属于高管了,经过董事会决议免除了其这个职务,但是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被解聘副总下调一个级别确有不甘。不过我向其提出,你不是被变更了合同,而是被调整了岗位,因为你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可以调整岗位的,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将有可能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位和企业一起成长的老员工听完之后眼圈有些发红,我趁热打铁,之所以没有直接劝退就是因为你的长处是在现在这个总监的岗位上,如果能发挥能量将是价值的最大体现,一个下午的时光和他在公司成长历史的黑白回忆中度过,最后他对我说,王律师,我对公司是有感情的,我能理解公司的决定,愿意尽快到岗。一个高管的危机及其负面的影响就这样被完全地化解了。 职场中的政治有时候也是比较惨烈的,一个企业总有类似于杯酒释兵权......余下全文>>
二:企业如何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1、 放长假员工、富余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其不在岗期间做出约定。2、 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在岗期间做好约定。3、 请长假职工,不在职期间员工;用人单位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4、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双方约定可以签订,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5、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特殊约定。6、 公司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劳动关系。7、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8、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的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但是也可以进行协商变更。9、 派遣到合资、参股大内的职工;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参考派遣单位的合同约定。10、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未变更,法人名称未变更的企业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川同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高管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情简介:昆山市某台资公司,聘任了一名台籍人士担任公司行政主管,年薪12万元。该行政主管任职一年后,与公司因为一些问题产生分歧,于是主动离职,并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即在原12万元年薪之外,额外再加付12万元。在仲裁庭上,公司承认因为疏忽,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提交了一份《聘任书》,证明公司聘任该人担任行政主管一职。行政主管认可《聘任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因此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那么,公司给行政主管的《聘任书》,可否视为劳动合同,从而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呢?律师评析:首先要确定的是:《聘任书》确实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理当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工资、社保等基本条款在内,而《聘任书》上通常只有一个工作岗位,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聘任书和劳动合同都是不能等同的。但是在司法实际中,应该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法律素养,与普通员工是有区别的,他们在与公司的协商中有更多的优势,并非显著弱势一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也是负有责任的。因此,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公司能够提供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已经实际履行,那么高管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不能得到支持。相关法律:《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实习律师:李青尘
四:高管聘用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你好!这个是可以的!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虽然与普通劳动合同形式不同,但同样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只要内容合法,聘用合同是具备劳动合同效力的。希望能帮到你!
五:企业如何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与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相关人员或在公司工作的股东),无论级别多高,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然,就可能要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
六: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的劳动合同跟谁签?
1、案情介绍赵某系经台资某企业在济南子公司正式程序聘用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工作三年后,公司欲解除合同。发现赵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赵某故意为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2、法律分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的劳动应由谁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合同,确定聘任、报酬等事项。所以,公司应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说,赵某应该自行决定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3、判决结果公司应支付从赵某进入公司从事劳动之日起11个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律师建议
鉴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比较高,法律意识比较强。建议公司在雇佣高级管理人员时,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七: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属于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八:公司高管解聘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要看公司给付的月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08年一月份到现在的工资应当双倍支付,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关的社保金。一、聘书如果没有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科办理过备案手续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初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指具体个人的月工资。三、双倍工资从08年一月份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始,以前的按工龄一年赔偿一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赔偿。四、社保金按当地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九: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公司与高管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就代表劳动关系解除了,正式离职后,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今后两者就没有任何劳务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