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政策

一:江苏省教育局对离岗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政策

由于各个地方的政策不同,所以养老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二:江苏省最新的社会保险条例是什么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第二章 征缴管理 ......余下全文>>

三:江苏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于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是统一的,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根据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是不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也不能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于灵活就业无法核定工资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设定不同档次,参保人自己选择。

四: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从1978年起到现在从来没有变化,法定年龄现行的政策:男性60周岁。女工人(生产岗位人员,含下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岗女干部)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55周岁。特殊工种符合条件提前5年。因病男50周岁,女45周岁。截止到今天,国家还没有出台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是约在1997年才开始出台的政策。)

五:江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那肯定不是新农保政策,应该是针对农村人员进行扩面缴费,交纳之后享受和城镇职工郸样的退休待遇,属人社局劳动保险科管理

六:江苏省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交多少

随着2015年的即将到来,各省市陆续推出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下面就跟大家分享2015年江苏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2015年江苏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2015年江苏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正式实施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更广 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原籍参保 据悉,2013年11月以来,江苏已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次,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今后,参保范围将更加广泛: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提高 分为100-2500元12个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相较于此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相应有所提高。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建终身个人账户 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七: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交十五年退休能领多少

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因为,目前不知道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以及养老金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所以无法准确计算退休时能拿多少养老金。

八:外地人在江苏可以一次性补缴玩养老保险吗

可以在退休的时候一次性补缴至15年。

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九:江苏省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全部转移

根据《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际情况,现就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珐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与企业职工流动时相同的办法,及时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三、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

五、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对外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我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十:退休工资新规定:江苏2016年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发放规定出台了吗

全国31个省市区中,。近期,陕西、云南、辽宁、广西等多地对外公布了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较早的上海、北京总算发放了养老金。定额调整也就是每个人都调整相同的金额。梳理上述地区的调整方案,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北京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上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广西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云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陕西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定额调整之后再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进行挂钩调整,体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如,上海的调整方案显示,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然后增加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2.5%;云南规定,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上述地区的调整方案还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了照顾。如,北京提出,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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