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一:民办教育有几大利好

民办教育有以下这些利好:

“1+3”文件的颁布,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及政府扶持不到位等问题,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刘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院长):

要通过规范建立必要的市场规则,通过规范为民办教育发展引领正确方向。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及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和三个配套文件的颁发,既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也破解了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难题,使民办学校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成为一种可能。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做客“两会E政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解读民办教育迎来的利好。

实现30%到100%的跨越——

民办教育党组织建设“全覆盖”

记者: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原法案共作出16项修订。近期,有关配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简称“1+3”文件)陆续出台,对民办教育来说,有几大利好?

钟秉林:“1+3”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也是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制度上解决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人属性不明、财产归属不清及政府扶持不到位等问题,对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刘林:民办教育“1+3”文件的出台,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探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更是对原法案进行了必要调整和补充,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将更有力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记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政治优势和最本质特征。此次修法,民办学校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刘林:2006年,中央对民办教育的党建工作发过专门文件,后又以法律高度来对其进行肯定,应该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进程中一项意义重大之举措。从目前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情况看,其党组织覆盖率还不是很高。因此,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急需实现两个覆盖:一是党组织的全覆盖,使党组织的覆盖率从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100%;二是党组织工作全覆盖,要确实发挥引领方向、凝聚力量、推动发展和服务群众作用。

钟秉林:民办学校加强党建,是保障办学方向、保持公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刘林:就前期对已设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调研情况看,大部分学校都体会到,在学校建立党组织和加强党组织领导,对于学校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协调学校和政府关系、协调学校内部师生关系和加强社会对学校信任度等方面,既保障了方向,也促进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民办、公办教师一家亲——

教职工权益保障不拖泥带水

记者:此次修法,加强了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备受关注。

刘林:民办教育发展驱动力量中,人力资本是当前最大的短板。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存在队伍不稳定、拔尖人才少等问题。首先,学校必须筑牢底线,让职工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就突出了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其次,要提高待遇,国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保护教职工利益,既是国家法律立法的出发点,更是民办学......余下全文>>

二:民办教育30条出台在即 教育企业A股上市还有多远

在近期相继召开的2015年全国民办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全国第二次非营利高等教育联盟会议、2015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民办教育30条”的修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所谓“民办教育30条”,是教育部牵头拟定的一个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为六部分总计三十条具体内容,涵盖民办教育的诸多领域。据媒体披露,经历前后数十次易稿,《意见》目前已近定稿。

这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据了解,《意见》规定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还并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

这就意味着,管理部门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教育企业,将在资本市场享有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利,A股上市也将不再有政策门槛。

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大多数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该法的上位法《教育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十多年来对于“合理回报”的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这条规定几乎沦为空话。正因为政策限制,所以新东方、学而思(后更名“好未来”)、学大教育等培训机构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最终登陆美股市场。

而据媒体披露的《意见》内容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这就意味着“合理回报”有了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正大光明进行资本运作,此前一些民办教育出资人通过收管理费等各种渠道“隐性”拿回报的经历将成为历史。

毫无疑问,如果《意见》最终出台落实,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离A股上市的大门将又近一步。

mt.sohu.com/20150423/n411759702.shtml

三:民办教育的相关新闻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袁贵仁说,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民办教育的主席令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余下全文>>

五:,2015年中央对前民办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三)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四)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五)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六)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在陶西平会长的领导下,依照总体工作部署,我会一方面加快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先后依法完成协会各项注册登记手续;确定办公场所、落实人员和基本办公条件;建立多项规章制度;开展任职登记和会费收缴工作。依法设立办公室、事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和研究部四个内设机构,和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两个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我会还重点组织开展了《国家中长期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研究》调研工作,并结合调研与服务开展有关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一)组织开展《国家中长期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调研工作。根据教育部党组的部署,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我会成立了由会长陶西平同志任组长,常务副会长王佐书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副会长季明明、胡卫同志任副组长、协会有关成员参加的调研报告起草小组,确定6个重点调研专题、5个分类调研专题,并动员各地民办教育协会开展调研。截止2009年3月,已完成各类调研报告24份(其中省、地市调研报告13份,专题调研报告6份,分类教育调研报告5份),特约专稿8篇,总文字量达54万字。先后访谈领导、专家45次(省部级5人),发放问卷10次、1500份,组织各类研讨会、座谈会82次,900人次参加,开展实地调研300人次,上报简报51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工作调研总报告(讨论稿)4万字。(二)开通网站,开展“祥云行动”申请、设计、开通协会门户网站;开展“祥云行动”,5月17日我会成立大会开幕前,大会组委会发起为四川地震灾区人民献爱心的“祥云行动”,共募集善款480万元。11月14日,“祥云教师奖励”基金捐赠仪式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举行,将300万元善款捐赠给四川省都江堰市教育局,成立“祥云教师奖励基金”,奖励该市优秀教师。另有我会王玉芬副会长捐赠的180万元款项,应要求已定向转入北川中学。(三)成功举办第一期全国民办普通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研修班2008年12月,我会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第一期全国民办普通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研修班”。本次活动得到了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教育部给予了经费支持。100名全国普通高校校长报名参加了研修班,实际报到78人,先后组织16名专家讲课。陶西平会长、王佐书常务副会长亲自到会并分别做了开题报告和指导。(四)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1.2008年9月,协会在杭州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调研工作会暨国家中长期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研讨会”。包括各省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民办教育机构代表、媒体代表、协会领导与调研工作综合组成员约60人参加会议。2.2008年10月,协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博华教育集团在银川联合举办了“西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论坛”, 专题研讨西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问题。3.2008年11月29日,协会与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人民政协报社联合主办《责任与使命——改革开放30年之中国民办教育纪念论坛》,陶西平会长、王佐书常务副会长、季明明副会长出席会议并做报告,教育部发展规......余下全文>>

七:民办学校的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余下全文>>

八:2016全国两会教育话题有哪些

关键词一:多校划片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召开前,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将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全国两会期间,多校划片成为记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列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时表示,教育部此前发文建议全国推广多校划片,但是不意味着都要划片,建议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合适的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回应表示,多校划片不是“一刀切”。他透露,广州要采取什么政策,仍在制定研究,还没有报给省里。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会长吴颖民认为,“择校热”反映出城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难以满足家长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对于缓解择校热,多校划片只是权宜之计,是相对于目前固定的‘对号入座’就近挂钩的模式补充。“多校划片明显好处就是片区学校共享资源,好学校帮扶较弱的学校。使教育资源更加优质均衡,这样对大多数市民而言都是有利的。希望老百姓从这个角度看待多校划片。” 吴颖民说。

广州市第八十六中学校长胡革新认为,多校划片从短期内可能会为择校热带来一定降温,但总体而言是一个“指标不治本”的方式。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办好家门口的学校。“在广州,硬件不成问题,关键的是师资,以及好的管理队伍、校长队伍以及办学理念。”胡革新说。

关键词二:学制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分组讨论时发言建议,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25年太长,基础教育占比太大,建议中小学学制由12年改为10年,取消“小升初”和“初升高”两次统考,让学生坐上“直通车”,在连读制学校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健康成长。加之此前媒体报道,越秀区或将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试行“5+4”学制。一时间,学制改革引起了教育界的热议。

“基础12年分成三段,升学有评价,有评价就有备考,就会增加学生负担。有些地方甚至会花大量时间去做重复练习。从这个出发的确会浪费学生青春。”吴颖民说。广州市南海中学校长谢虎成对此也表示赞同,“莫言所提倡缩短学制说得有一定的意义,按照目前的学制而言,学生为了应试往往拿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去复习。实质上是浪费了这些时间,某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

吴颖民认为,尽管莫言出发点很好,但目前仍缺乏可行性。他表示,十年一贯制难以满足教育多元发展需求。十年期间学生难以分流到职业教育系统中,而且还要考虑学生在16岁时能否准确判断未来职业发展方向,以及目前高等教育资源的现状。“更可行的是办更多九年一贯制学校,取消6+3折腾。”吴颖民说。胡革新认为教学必需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目前“633”学制是最科学、整体而言对孩子是最有用的,学制改革需要考虑到学生出口、以及做好风险防控。

关键词三:义务教育年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免除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3年幼儿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3年幼儿,由政府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购买服务。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邢台市副市长史书娥建议,将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延长为十二年义务教育,推行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免费教育。

不过,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应,在“十三五”时期,我们仍然坚持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表示,学前教育能不能纳入义务教育,涉及到《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国家要对义务教育年限延伸,......余下全文>>

九: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会费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2.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第四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账号:0120 0142 1000 128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协会财务部门缴纳。协会开具正式票据。第五条 本会按三年一届,会费一次交清。第六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3、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4、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5、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6、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第八条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及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7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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