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一:林权流转的相关政策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侵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流转合同纠纷增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防范林权流转风险,保障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各地应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对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投资开发林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出现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现象,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影响林业生产、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要予以制止,要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调处仲裁。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保障林权流转有序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要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林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并推行使用林权流转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开展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工作。要不断加大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余下全文>>

二:林权转让的政策

林权转让政策的相关法规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

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余下全文>>

三:如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一,把握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第二,明确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权。三是落实处置权。四是保障收益权。  第三,制定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三是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五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专业协会,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四:林权流转的法律支持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 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九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第十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第十二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 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十五条 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余下全文>>

五: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与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之间区别很大。

集体林承包合同,是指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此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只存在于村(组)与本村(组)农户之间。

集体林地流转合同,是指集体林权所有人(集体或个人),将林地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与他人(组织或个人)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存在于村(组)、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

两种合同在签订的主体、目的、依据、条款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六:转让林权需要哪些手续

一、转让林权。转让林权是指林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审批流程。林权的转让应当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林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所需材料

转让人申请转让林权,应当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林权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国有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林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集体林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林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林权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七:林权流转的操作方式

一、林权流转的形式包括林地出租、转包、林地入股、互换、转让等5种。二、林权流转的原理、范围、程序及申请材料(一) 流转遵循的原则(二) 流转范围1、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①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权。③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2、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①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② 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③ 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④ 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⑤ 国有林。(三) 流转的程序1、 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 县林业产权中心审核受理;3、 公告流转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况。4、 组织流转实施。5、 签订流转合同。6、 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四) 申请材料1、 流转双方书面申请;2、 双方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3、 林权证林权证属共有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林权证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村民大会投票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

八:林权流转的存在问题

(一)林权流转缺乏科学的指导。林权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林权都必须流转,要看现有的管理方式是不是适应林业发展需要。我县林权流转呈现全面开花,普遍推行,大有不转不行一股风的趋势,一是个别地方不注重实际,盲目流转,大多数林地不存在大面积造林育林,仅依靠现有森林管护便能出效益,原有的乡村监管、村民自管自用模式对森林的发展和管护起着重要作用,这部份林地不一定要流转。只有在管护较差、需要造林育林的地方才可以流转;二是个别地方流转不注重长效,只顾眼前利益,有的村组干部不是为了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眼前有点收益,甚至个人好处而流转;三是有的人认为只有流转才便于管理,流转是林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因而出现了村村效仿,组组必转现象。(二)林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依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县个别地方林权流转中有以下问题:一是流转前未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双方资格;二是没有公开依法进行拍卖、招标;三是没有提前30天张榜公布;四是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即使签了一些名字也是组长到户去签的;五是没有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三)林权流转有损农现象。大多数生活在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林权流转中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森林资源价值缺乏科学的估算,别人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办,只要有那么千儿八百元收入都认为不错了,不看长远利益。比如高穴、清水等片区有的村民组森林面积六、七百亩,流转40年,每亩每年就1元多承包费,承包费高的每亩每年也不过几元至十几元一亩,林权流转是何等的低廉,集体森林资源严重流失。(四)林权流转监管不到位。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各级监管力度不够,无人问津,职责缺位,有的人就借此低价收购林权,个别林业职工也参与其中,给一些谋取不义之财的人提供了方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五)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个别地方林权流转呈无序状态,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主动介入,想怎么流转就怎么流转,想流转给谁就给谁。流转中大部份承包人看的是现有森林好与差,流转后,靠与林业部门的关系大肆采伐林木赚取钱财,没有投入的打算,没有管护的具体措施,没有造林育林的发展规划,有可能出现借机毁林砍伐现象,给林业发展造成损失。

九:什么是林权管理服务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能

一、负责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办理林权证和林木林地流转管理;

二、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

三、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四、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五、发布林地、林木、木材、采伐迹地交易、拍卖等信息;

六、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七、提供林业科技服务;

八、提供林业有关资料查阅、抄录和复制服务。

十:林权流转期限是多少年

国家政策规定林权流转最长期限是70年;实际中,从林权所有者手中流入的林权期限是原所抚者林权证登记期限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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