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要交税吗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2、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你们公司未投入生产,应该没有未分配利润吧。或者说看财务报表上显示是亏损了还是盈利了。如果是亏损就不用交,盈利了就得交,当然股利所得税率很高,是20%。例如如果你们有10万的未收分配利润,那么现在全转出去,就是10*20%。而万分之五(应该是万分之三吧?)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另外税局有规定,对于低于市场价的转让,税局要核定你们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不会单看你们是平价转让就不交的。所以你们最好等亏损的时候再转让,不然要交个税的。
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在哪缴纳个税?
问:我们的一家下属公司,在上海,最近收购了一家注册在陕西西安的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原来有两个个人持股。 由于该下属公司拟支付的价款高于被收购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税法,该下属公司应代扣代价个人所得税。 问题是,我们处于谨慎咨询了西安和上海两家税务机关。西安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位西安且股东居住在西安,个人所得税款应缴纳在西安。上海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支付。我们查阅了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发现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如何纳税
转让方就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按成交价缴纳印花税。
四: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如何缴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应如何缴税?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 9 9 1 ] 1 5 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 0 0 0 ] 6 8 7 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怎么填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收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现将具体情形说明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七类。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让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受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名册(指股权变更前、后全部股东认缴资金、实缴资金、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五)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转让股权原值的相关资料,按以下类型分别提供: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银行询证函;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投资入股时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提供让渡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让渡方取得股权的证明资料;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以收购方式取得的股权,提供收购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应包括股权转让双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如股权基本信息、企业资产状况、约定对价金额、具体交易形式、工商变更时间、对价支付时点、后续收入或赔偿等),以及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
六: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否缴税?
首先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是溢价转让的,溢价部分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相关税务问题
按照您的表述,涉及到两个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问题,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的问题,另一个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如何征税,解释如下: 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税金和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该股权转让首先应交印花税2000000×0.0005=1000元,其次应交个人所得税(2000000-1000000-1000)×20%=199800元。 二、关于享有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万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文件规定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您享有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万,如果没有派发给您之前,仍然属于股份制公司的资产,不属于您的个人资产,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派发到你个人名下,在支付该10万元款项时,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如果将原属于您享有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万,因转让股权而转嫁给新股东享有后,新股东在取得该10万元款项时,由新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九:我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低于投资成本,会有涉税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根据以上税收条款,如价格明显偏低会采用上办法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