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变更公司名称

一: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人 去税务局要准备什么

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梗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要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带上公章,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并申报受理即可,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税务机关还要补税。

二:怎么更改税务局登记的公司名称

新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工商局给的企业变更登记表(就是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给的证明)、新的公章、填写一张税务变更登记表到税务局办理。 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

三:分公司变更名称后要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料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新公司对原公司往来账务承受的承诺函

四: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到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新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工商局给的企业变更登记表(就是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给的证明)、新的公司公章、填写一张税务变更登记表到税务局办理。

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五:公司名称变更以后到国税变更都需要带什么资料?

税务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亥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一、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如注册类型或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填 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或在名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另可选择“免填表”服务,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需在表格上加盖公单)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二、若有以下变更事项的,须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股权变化,需申报办理新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登记,提供新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 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报告(章程或协议)和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提供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的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

3. 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需提供新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一份;

4. 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 变更纳税人或业户名称的,需加盖新公章;

6. 分支机构变更注册类型的,需提供总公司《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一份。

六:公司名称变更后如何变更税务?

地、国税变更登记时需要准备的资料:

1.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5.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公章;

9.税务变更表(可以去现场办理办更时领取并填写后盖章)

复印件各准备2份,地税和国税各一套。

七:企业名称变更后,纳税申报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变更后要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填写税务变更申请表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之后才能正常申报呢。

八:税务登记证名称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 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法人代表前去办理,需要带此项)

4 委托书,需要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如非法人代表前去办理,需要带此项)

5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 与银行签定的扣税协议

7 公章,复写纸

8 发票专用章(如在以后经营中要购买发票的)

九:公司名称变更后还用到国税局和地税局报道吗?

地税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即可。由于现在是国地税联合发证,如果税务登记证是国税发的,交还给国税;如果税务登记证是地税发的,交还给地税。 如你所说房屋是无偿提供的,由“另一个公司”出具证明即可。

十:公司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 多久去税务局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有日子期限的吗? 5分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禒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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