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

一:刑事速裁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全文同)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

第二:适用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二: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刑事速裁案件程序规定

京华时报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据此决定,中国拟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共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和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细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周强表示,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

周强说,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为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据了解,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还是第一次。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孙思娅

□试点内容

适用于自愿认罪被告人

当庭可不进行调查辩论

根据草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和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简化细化的相关诉讼程序,周强介绍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释疑

扭转“关多长判多长”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随着社会转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以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根据本次决定,速裁程序将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将相应缩短,这将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

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实行速裁程序后,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刑罚均衡、刑罚公正的精神。

被告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周强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余下全文>>

三:刑事速裁审判程序一般从检察院到法院判决需要多长时间

已受理之日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目前只在18个城市试点。各地规定不一样。

四: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诚如《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而实际上,严格司法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互相影响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二、夯实基础:打好庭前基础 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因为法庭集中审理意义非凡,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庭集中审理的保障。只有证据调查和辩论一举完成,才能保证法院是以庭审审理结果所获得的新鲜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相反,如果审判程序拖延过久或频繁中断,法官难以就直接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调查产生的印象形成心证,转而依赖书面笔录。简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实现法庭的集中审理。《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2012年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庭前会议的基本程序,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庭前会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与庭审相割裂、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的现象。针对于此,《意见》强调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因为如果庭前会议不能与庭审程序相衔接,并对此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法律约束力,那庭前会议就不仅不能为庭审节省资源,还会徒增时间、精力上的耗费。《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有助于严肃、规范庭前会议的开展。

三、证据裁判:贯彻法治原则 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为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第一,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能力。庭审中审查认定证据应审查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进入诉讼的大门。二是要审查证明效力,即审查证......余下全文>>

五: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法官审理判决吗

可以。在刑事简易程序以及现在在某些地方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中会出现一个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况。

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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