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鸡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余下全文>>

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属于部颁规章,在全国有法律效力。

省发文属于执行通知,属于行政公文。

三: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哪三个方面

一、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4、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选宣布不公开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指的是审理时的年龄。

四:.简要回答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律师解答: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埂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公开审判的意义: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

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五:哪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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