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已受理的该如何处理
法院要裁定驳回起诉。
见: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自的受案范围?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础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
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
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
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
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
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
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
种案子少之又少)。连我们平时在媒体上看到的那么大型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案子,往往也
都是由中级法院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
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
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
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
诉。
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一、基层法院:只要不是中级法院审理,就是初级法院审理。
二、中级法院: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余下全文>>
三: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受理哪些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不受理一审案件,起诉到最高院的案件一般都是二审或再审案件。
四:确定我国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鼎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余下全文>>
五: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否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七: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请问具体是什么诉讼,刑事、民事、行政?
然后具体在百科里应该就有答案,在此不赘述
八:最高法关于各级高院及中院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九: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会受理什么案件?
法院分工各地有不同,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事案件中,中级或者高级法院一审的一般是根据诉状涉及的案件金额大小来分的,多少钱以下由基层法院审理,多少钱到多少钱由中级法院审理,多少钱以上由高级法院审理。一般高级法院很少接一审,因为他一审的一上诉就到最高院了,最高院就一个,全国的高院一审都找他上诉,他们忙不过来,所以一旦某个地区的上诉多了就会要求该地区提高高院一审的标准,渐少一审案件。有关金额的规定都是法院内部规定,各地区不一样的。上一级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来一审的,可以要求下一级法院移交。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来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5月1日以后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
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