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改制后的职工安置问题有何法律法规
您好!
关于职工安置方案,国资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而对于具体方案,福州市没有相应规定,而福建省闽劳社〔2002〕文460号《关于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有相应规定。上述两个文件你都可以在网络上搜索到。
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不队
三:国企改制双解职工安置法规及权益有那些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然伴随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有序规范的操作,对于国有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律师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该环节改制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职工分流安置的顺利开展和取得预期效果。
一、 职工分流方案的确定程序是否合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的问题,改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及天津市《关于在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劳动合同处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把改制分离方案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在改制方案的订立和起草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配合改制企业,多和职工多交流和教育活动,争取方案获得通过,使改制顺利进行。对企业制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修正和完善企业安置方案。
二、 改制企业改制分流的方案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备案。国有企业的改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该问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改制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这些程序性的问题是不能逾越的,改制企业如果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要坚决及时改正,以免阻碍改制的进程。
三、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否合法。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所选择的改制方式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在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在律师帮助下进行审查和把关,并给予提供法律建议。例如: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的,承租、承包者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该由劳动合同主体依法协商确定;企业实行合并或者分立后,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应该优先录用改制前企业职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坚持职工自愿入股,职工没有入股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其下岗等;不得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国有企业涉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国有企业辅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的,需要严格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额度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依据、支付时间是否合法等,都涉及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把握和操作问题,对此,可以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应该进行审查和补正。
五、 劳动关系的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改制企业应该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同时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改制企业如果存在原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是否进行了补缴或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此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专业律师要重点给予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提醒改制企业予以补正。
六、 是否存在原职工回流参加改制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与原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即不能搭二道车。企业可在聘请的专业律师指导下,在审查改制企......余下全文>>
四: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安置办法执行
五:该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采取的表决方式及其理由是什么
我不知道你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什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包括什么内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对所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各个重大事项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后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的变更。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则要涉及到职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这必须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确。
2、劳动关系的解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人员重组的情况下,一些人员需要重新安置;另一些人员要分流到社会,这就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产权转让后,在需要重新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员情况下,不但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需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劳动关系处理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来处理。
(二)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包括应发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括在职工安置方案之中。
(三)社会保险的接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七:新劳动法关于内退规定出台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 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余下全文>>
八:因公司搬迁按法律规定员工该怎样安置
问题:★一、调岗调薪1、 调薪、调岗属于企业的自主决定权吗?2、 在什么情况下调薪、调岗才算合法?3、 强制无薪休假、停薪留职、待岗合法吗?4、 薪酬必然随着岗位的变化而变化吗?5、 违法降薪、调岗的风险及补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规避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7、 员工同意调整岗位后,企业应该与员工办理什么手续,才避免法律风险?8、 调整岗位能否载明:收到本通知后5天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9、 合同约定的岗位已经发生变化,且双方已履行一段时间,劳动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岗位执行?10、强制调岗调薪,劳动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二、裁员解雇与经济补偿(穿插3个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责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门经理擅自辞退员工所产生的风险?4、 到底由人力资源部还是由用人部门,向员工发出解雇通知?5、 劳动合同的无效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利弊,该如何灵活运用?6、 劳动者提出口头辞职,又拒交书面报告,有什么风险?7、 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组织兼职,用人单位能否作出解雇处理?8、 用人单位故意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给劳动者“放假”,合法吗?9、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雇“三期”女职工?10、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但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到底谁会胜诉?11、对于“三期妇女、工伤员工”能否协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员工?用人部门经理应注意的日常问题有哪些?13、如何书写《辞退通知书》/《处分通知书》,以保证合法处分、辞退员工。14、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15、离职程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单位利益又不触犯法律?★三、劳动合同法真空地带1.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到劳动局备案,不备案是否影响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学生到公司实习,双方是否建立、存在劳动关系?3. 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4. 公司、企业高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跟董事会还是上级主管部门?5. 劳动者离职2年后再次入职的,企业能否与其约定试用期?6. 试用期间,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以保证试用期间辞退员工没有任何风险?9. 如何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围,以保证辞退问题员工没有任何风险?10. 如何约定重大损失的范围,以保证辞退过失员工没有任何风险?11. 以“严重违纪”辞退劳动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为什么?14. 婚假究竟在什么时候安排,企业能否自行说了算?可不可以分开休?15. 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九:外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后职工安置方案政策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没有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中,应同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和利益保护,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
1、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改组国有企业,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原则。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等文件。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应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4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需要听证的,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4、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改组方、被改组企业以及负责审批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包括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