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垄断性企业的形式

一:垄断5大组织形式的典型公司具体有哪些?

最著名的国际卡特尔就是“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还有就是德比尔斯公司(钻石公司)。

洛克菲勒石油公司是托拉斯的作俑者。

东方辛迪加(国际财团)是辛迪加

比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都是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财阀。

美弧的国际电话电报公司(ITT)就是混合联合公司。

本人见识有限,只能帮这么多了!

二:垄断企业一般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形式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这场交易的流产。〔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余下全文>>

三:垄断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望采纳

四:什么是垄断企业?

垄断企业  垄断行业,固名思意,就是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从而控制社会生产,操纵和独占市场的行业。我国目前还存在一些垄断行业,如:食盐、烟草、供电、金融等。这些行业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味道,独家经营,老百姓离开它就无法生活,产品是你唯一的选择。所以,又称之为霸王行业。这些行业的产品,是皇帝家的姑娘、不愁嫁。

不论是在理论分析还是社会现实中,公用企业垄断都引起诸多弊端。因此,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成为众多国家改革的内容。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立法和管理部门也不断采取措施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结合我国国情,此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监督、保证互联互通、禁止交叉补贴等。

传统反垄断法将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然而,随着反垄断法在当代的发展,公用企业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其中公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必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此,笔者采取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期构建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制度。  一、公用企业垄断成因及弊端的经济学分析

公用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自然垄断行业,其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不可或缺。

(一)公用企业垄断的成因分析

有学者在对美国电信业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后指出,美国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并非天生的,最初形成的Western Union 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垄断局面,是在美国充满竞争的大环境中,伴随着电信业中期发展的一系列技术发明、革新和为争夺专利权经营权而引发的漫长法律诉讼、谈判形成的。[1]“有权进入”是早期电信业的游戏规则,这种“进入的权力(产权) ”的私有性、自治性和不可侵犯性,产权的变动影响和改变着市场结构,最终形成自然垄断的局面,而非国家垄断。因而,垄断势力除了与竞争者较量,还与国家进行激烈的较量。与垄断局面的形成相伴,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就我国而言,公用企业的垄断有其非理性原因。[2]从文化角度看,我国有对特种经济进行“官营”的经济传统,从汉朝的“盐铁官营”到清朝的“洋务运动”,无不带有官方垄断的色彩。1949 年以后的计划经济时代,通过国家权力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许多行业由国家进行垄断经营。这种通过革命而非竞争的方式所实现的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国家计划代表着国家意志,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出现反垄断法,而只有对国家意志的服从。可见, 自然垄断理论并不能成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辩护理由。

(二)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弊端

1. 导致所在产业的市场绩效低下

我国公用企业所在的自然垄断行业,由于缺乏竞争,产业内的资源配置效率受到直接的负面影响,产业或企业的利润率低或不合理,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为了维持再生产或保证发展,公用企业往往依靠其垄断地位将自身负担转嫁给广大用户和消费者,产业的社会效用大大降低。例如,邮电部—中国电信一次性向用户分摊建设费用, 20世纪90年代,许多城市电话初装费上涨到4000~5000元,由此扩大电话容量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消费者头上。由于缺少竞争的压力,收取了如此高的初装费,电信局的服务质量却无大的改观。从产业组织与企业内部绩效看,在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消耗高、效率差、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的状况。[3]

2. 行业内市场结构不合理,......余下全文>>

五:中国垄断性企业有哪些?

电力 航空航天 重要的能源行业等

食盐\自来水\煤气\汽油\消防器\电讯\银行等等.

虽然分几家竞争,但都是一个锅的.没什么根本利益冲突.

六:请问 世界上现在有哪些 垄断性企业? 在什么 行业 上 垄断 的? 10分

垄断企业有很多,可是那个企业愿意承认呢。

从现有的报道只谈论过微.软,因为绑触软件收到过指责~~

七:《经济法》 垄断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余下全文>>

八:垄断组织都有哪些形式?

这个问题建议你看一下《经济学》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穿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九:上海较大的垄断、半垄断性国有企业具体有哪些?(名称)

宝钢,铁路,自耒水公司,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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