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管理条例

一: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经营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余下全文>>

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到本《指南》指定查阅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二楼)查阅或领取。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能的法律依据。(四)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等。(五)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新闻及工作动态。(六)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八)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统计信息,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的门户网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二楼)查阅。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在网上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请登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本机关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设有电子触摸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到该电子触摸屏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有明确时限或已经变更的信息以外,一般网上存留时限原则上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将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广东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余下全文>>

三: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一般不可能出台这个的。工商管理的东西很多很杂,一部法就想搞定不大可能。

四: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原第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公安、税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原第三款移作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法律法规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六、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余下全文>>

五:广东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强买强卖的处罚

如果是一般的强买强卖类的消费纠纷,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

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工商局没有任何提醒把个体工商户列入营业异常怎么处理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余下全文>>

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包括市、区、县级市、镇)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

(一)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依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六)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七)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各自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本市审批机关自接到依照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天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海关和统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如有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投资权益、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等,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税务、海关和统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的,应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宣告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宣告解散,可提交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又不提出解散申请书的,由......余下全文>>

九:2014年广东工商管理体制是哪种 30分

1月8日,省政府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省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两个领域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在这12项改革措施中,6项涉及 “宽进”、6项涉及“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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