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一: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通常包括: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而专利是指该公司享有某种产品的技术权利,其他人(或企业)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生产同类产品的。

二:论述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对发明创造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在这一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制造其发明创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以下特点: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余下全文>>

三:公司如何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对任何一家企业,专利都是少数,商业秘密是多数,一个企业可能没有专利,但绝对会有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识别商业秘密资产,并进行重要度分类,例如分成:绝密、机密、秘密或或者是1级、2级、3级。分类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使保护程度与商业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护成本与保护效果。然后,对识别出来并分类的商业秘密,识别和分析其面临的泄密风险。识别和分析泄密风险的目的是采取有的放矢的保护措施。最后,根据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选择并实施适当的保护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风险,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很多,例如物理保护措施、网络保护措施、加密保护措施、人员保密措施、组织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监控保密措施等等,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度和面临的风险,选用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现保护不足或保护过度的情况。参见: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

四: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伐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五: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区别?

技术秘密比较笼统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往往是公司的决策意见之类

而技术秘密就好像隐藏的专利一样

其中也包括了商业秘密 所支持的范围比较大

六: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吗

应该是知识产权有一部分属于商业秘密

七: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

如你所知,保护发明创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公开技术为代价申请专利保护,另一种是不申请专利保护,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申请专利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而且即使取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保护也有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即专利保护只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有效,而且是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有效。另外,有些专利申请有被驳回的风险,即时被授予了专利权,也有被无效的风险。

技术诀窍又称技术秘密,顾名思义,技术诀窍不属于公开的技术范畴,不宜申请专利,需要采取各密措施来加以保护。采取技术诀窍保护方式的优点是:不存在各种申请、审查、缴费的手续;缺点是保护力比较弱,主要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使被许可人负保密义务,如果保密不严,被第三人获得了该技术,只能追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能追究第三者。如果第三人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不但不能禁止使用,而且他人掌握了同样的技术窍申请了专利,获得专利权后,还会反过来约束原拥有技术诀窍的企业。

由于采取技术诀窍的保护方式存在上述弱点,这就要求企业与个人在对采取技术诀窍还是专利保护方式未做出抉择之前,要充分考虑采取技术诀窍的保护方式是不是能够保住密。如果能保密,那应可以考虑用技术诀窍的方式保护,不必申请专利。这不但会省去申请专利的繁琐手续,而且还可能给予企业带来比申请专利更大的经济效益。众所周知,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配方,采取技术诀窍的方式保护。可口可乐至今已有100多个的历史了,其原液配方迄今仍旧是保密的。世界各地的分销店只负责最后的装瓶,原液都由可口可乐总公司提供,据说,今天知道其配方的,全世界也不超过10个人。假如可木可乐公司申请并取得了原液配和制作方法的专利,将其秘密全部公开,那么,在距发明时间已有百余年的现在,肯定谁都可以制作可口可乐了。不为原液配方申请专利,而作为技术诀窍加以保护,正是可口可乐公司能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饮料生产销售王国,长时间独霸市场的奥秘所在。

所以,如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实施之后他人仍不可能了解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该项发明创造便是可取的方式之一,甚至可能是最佳方式。举例来说,中草药的配方和泡制工艺,金属材料的冶炼和热处理工艺等类发胆创造,在这些发明创造所涉及的中草药和金属材料制品投入商业领域之后,他人仍无法分析出加工工艺的关键点。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没有内部报名措施的技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

但是,对于通常的技术,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被别人知悉,无法做到保密,这种情况就不能以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技术成果了。这时申请专利保护会比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更好。申请专利的风险在于公开发明内容,也就是常说的“以公开换保护”。

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单位以该专利授予后就此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决定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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