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力管道一定是特种设备吗
你好,只要符合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就肯定是属于种设备管理范围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二:根据最新特种设备目录,空压机管道DN80,工作压力0.8Mpa,是压力管道 吗
不算压力管道.
注意: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三: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所需什么专业的人
专业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监察人员证
四:考了个特种设备的D1的操作证可以操作压力管道吗 5分
是可以的。
种类:压力管道作业
作业项目: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项目代号:D1
五:压力管道具备哪些条件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你好,请看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对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符合以上条件就属于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否则就不属于。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必须经过什么才能投入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资料向安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5、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七:如何界定特种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是这样规定的: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详见: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5〕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
新《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将管子、阀门、管件、法兰等压力管道元件组焊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目前只对井口装置、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和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颁发制造许可。
持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或燃气调压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组装撬装天然气加注装置中的压力管道。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撬装天然气加注装置中包含压力容器且压力管道总长度小于等于10米的,可随压力容器一并办理使用登记;不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总长度超过10米的,应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八)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已列入行政许可改革范围,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暂停办理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登记。工业管道仍须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