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体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程序:1、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2、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材料;3、抽取样品、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4、报领导审批。

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应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产品标准;3、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2、原发证的正、副本。

承办单位:县质检局质检股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的区别和关系 ?

产品质量证明书是该产品该型号在初期试生产阶段由国家或行业部门确认能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文件;产品合格证是针对单台产品能达到企业规定标准的(一般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准予出厂的证件;产品检验报告是初期试生产样品由国家部门或第三方做的试验检验报告,或针对单台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做的相关检验报告,包括各项参数的实际测量结果。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与《产品质量检测证》的区别?具体说明谢谢

《产品质量合格证》与《产品质量检测证》的区别是: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是有资质的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签发的,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认定为合格的证明文书。

2、《产品质量检测证》是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经抽检检验、检测所得出的,对产品质量中,各项“法定”(或“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否则合格的检测证明文件。

四:出厂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区别?

出厂合格是厂内管理要求达标

五: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有何区别 5分

产品合格证是生产厂商自已出的,但检测合格证明是第三方出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检测站,也可以是民间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六:质量检验合格证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1 产品名称 2 执行标准 3 质量等级 4 安全类别 5 检验员 6 厂名厂址 这六项是必须要有的,其它的可以选择性注明.

七:国内针对产品标签、合格证有什么要求吗?

产品标签规定:

(1997 年 11 月 7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 [1997] 172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 mm。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福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余下全文>>

八:产品质检报告能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

碰到这样的的情形,您也许认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是一回事,也许认为没有产品合格证不能证明产品合格,所以要求店家退货。商场通常会辩解说: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其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质量已有明确表示,况且你还没有使该产品,怎么就能预见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呢?你可能被店家说服,觉得它说的不无道理。 律师告诉你:其实店家说的没道理! 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法律常识。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格证是商品销售必须具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还有一个问题,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 为什么?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检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 所以,质量检验报告不是产品合格证。换言之,你的退货要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店家必须退货。

九: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试验报告三证什么时候查?

按照规定 这三样东西 是要求和材料一起进场的。 而且送进去的材料要进行复查、复查的时候要提供 产品试验报告 根据报告上的标准 来检验俯产品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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