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制度。总承包方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施工中采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如何有效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的进行监理?
随着城市建筑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建筑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而且不断出现新的专业;对总承包单位而言,为追求更大规模和更高经济效益,也必须实行分包,因此在一项中等规模以上的建设工程,必定会出现几家乃至几十家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的原则,作为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一般通过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实施监理,但往往有相当数量的工程总包单位本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以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而监理对分包又如同隔靴搔痒。从近年来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发生在分包单位的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是摆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从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二、分包单位的几种类型1、劳务型分包。这类分包大多出现在土建工程,以农民工居多,技术含量低,管理能力差,进场时间早(有时候早于总包主体),安全意识谈薄,监理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沟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讲不清”。2、技术型分包。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分支和边缘科学,而监理单位限于监理费用,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配齐所有专业的专家(监理毕竟是以管理为主),这就经常使用一些技术性强的专业分包单位给监理单位出技术难题,不配合监理工作,如上海地铁通道是采用煤矿行业中的冻结技术加固土体后进行开挖施工,设计单位以不懂冻结法拒出围护结构(冻结)施工图,总包单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图由分包单位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表态,建设单位为工程进度之需来要求监理单位先行表态,分包单位常以监理人员在技术上的相对薄弱不服管理、刁难、蒙骗。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项如消防、电梯、专用设备,往往在总包单位确定之前业主方已先行确定了分包单位(类似指定分包),这类分包单位往往因专业特殊、关系特殊,直接与业主联系,总包和监理难以对其进行管理。三、建议和意见针对上述情况,监理若要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对已进入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可清退,不能手软。2、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的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3、规范业主行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4、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应刻苦钻研工程技术,适......余下全文>>
三:《建筑法》对工程的总包与分包的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余下全文>>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有什么区别吗
总承包单位是负责整个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的,包括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节点,为最后工程竣工负责。而分包单位仅仅负责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土建分包,那么他们只负责工程的土建方面的施工,而绿化分包则负责绿化。总包单位要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交错施工,合理安排的各个施工队的施工顺序,确保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通常来说,分包单位是不直接和建设方发生关系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分包单位需向总包单位反映,总包单位则需要负责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总包职责范围之外的,那么就须由总包向建设方反映。当然,现在很多情况下建设方和施工方都是一家人,分包单位通常和建设方关系也很好,也会直接跳过总包。
当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最后工程结束算钱的时候,建设方是将前全部给总包的,然后总包那掉自己施工范围内的那部分资金,然后在抽掉各分包单位的管理费,然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按各队各自的工程量分给各分包单位。
不过正如我刚才所说,由于现在很多分包和建设方关系也很好,所以资金方面也有的会跳过总包而直接和建设方拿钱,不过按理管理费还是会交给总包的,毕竟总包才是老大嘛。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吗?谢谢!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承包的规定。指定分包与总包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100、关于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C D E
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总包商
分包工程在分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不可以直接提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应由总包单位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七:分包不服从总包的管理,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是连带责任,还是分主次的责任?
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总包对分包在分包做成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八:总包对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出去的工程负有管理和质量责任吗? 20分
这要看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有关此内容的约定,无外乎两种情况,第一种总包合同中要求总包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包括为分包人提供使用水电、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设施、场地及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并且总包方收取一定的总包服务费。那么在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总包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总包合同中未约定由总包方管理分包方,总包也未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总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九: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为什么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不存在分包,也没有转包。对于特殊行业类的监理可由业主方指定有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来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必须是要有相关监贰资质的企业来承担,不能随便安排个团体就去干监理的活,而且还要看所监理项目是否够招投标的要求。
十: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资格管理及现场控制规定
你可以参考一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7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