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律师张青松的联系方式
自己联系他吧!首页按律师姓名查找:打他的姓名就出来了。
二:张青松的个人简介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美国联邦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CDL)会员。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200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先后应邀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广播学院、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等国内外法律院校发表演讲。在国内一些知名报刊上发表过许多法律学术性文章,其中部分作品已经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收录。
三:请用一句话将以下信息告知他人,不超过40个字。
2014年5月23日,张青松和吴宏耀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在北京正式启动。免费为重罪案件中的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四:国内有没有专做刑辨的律所,刑事案件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扛起“只做刑事辩护”大旗
6年前,张青松在旁人复杂的眼神中办起了尚权所。法律猫查到,那个时候张青松曾对人说:“我时刻准备着,准备着这个所随时垮掉。”
对于刑辩律师界来说,张青松的这个举动,无疑给严峻的刑事辩护局面注入一针强心剂。然而,这些年来,他时刻需要的却是为自己打强心剂。
办所之初,张青松向《中国新闻周刊》袒露心迹,“只做刑事辩护,做得久了,队伍千锤百炼,怎么炼都炼成了。并且,只要有刑事辩护这口饭吃,那就得珍惜自己的羽毛,职业道德无形之中自然会提升。”
他还设想,只做刑事辩护这个大旗将聚集起刑事辩护界的精英力量,将有希望提高刑事辩护的专业化水平,直接促成刑事辩护质量的提高。
说这些话的时候,尚权所还在北四环一套160多平方米朝西的住宅楼里办公,下午时分,夕阳打在张青松脸上,满是憧憬。
不过,创业时的梦想马上遭遇挫折。刚开始的几年,张青松遍寻人才,希望能将这个领域里出色的律师请过来,扩大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影响力。在这个目标下,除了遵守“只做刑辩”的底线外,什么条件都愿意接受。张青松甚至提出可以让出律所主任的位置。
得到的答复,往往最多的就是敬意,敬意的背后是婉拒。没有人真的愿意把现成的其他业务放弃掉。
张青松自己也面临过这样的考验。尚权所创办后不久,云南一个大企业有个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慕名找上门向他抛出了3000万元代理费的“橄榄枝”。
“我们不做,我们是做刑事辩护的,这个我们不专业。”张青松当时这样答复。
“这件事情在心里憋了一个多星期,对谁都没说,感觉就是把一大笔钱扔了出去。睡觉睡不着,半夜跑出去喝啤酒。”一个多星期后,张青松才和所里的同事说起,“大家的眼睛都直了,我就说,这样的诱惑我们都顶住了,还有什么不能顶住的。”
找来找去,那些“大佬们”一个都没引过来。慢慢地,张青松意识到,用这种原则去要求别人做到不太现实。他准备打一场持久战:从招聘新人开始,慢慢地带队伍,办案、学习、培训。
太长了,就不发了 ,可以去查查这个故事
五:羽毛球世界冠军张青松简历
sb,他不是世界冠军来的,他是律师。
简历如下: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美国联邦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CDL)会员,。
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
律师
要业务。200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先后应邀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广播学院、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等国内外法律院校发表演讲。
在国内一些知名报刊上发表过许多法律学术性文章,其中部分作品已经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收录。
六:律师案源业务如何做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到法院公告储可知谁被起诉了,可找当事人。
当然法院的立案厅更全面了。
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有大量的案子。当然法律援助不向当事人收钱,但国家会给的。
注意报纸、新闻,有用信息很多。
七:关于被告人在开庭之后能否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被告人曹某某有权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某某受贿一案,目前正由贵院二审审理中。现被告人曹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同意由其家属黄某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辩护人(见被告人曹某某亲笔书写的《申请书》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我们认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已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系其法定权利,法院无权剥夺或限制。本案中,在被告人曹某某已经拒绝其之前委托的两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并确认由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贵院依法应当准许;如果不予准许,即构成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绝辩护权,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处所谓“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所谓“审判过程”,应理解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就应当准许。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之后、尚未宣判之前,申请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基于被告人享有的拒绝辩护权,一旦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辩护人即应退出诉讼。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确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后,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已丧失其辩护人的身份和权利。此时,如果法院再不允许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介入诉讼,将导致被告人在此后的诉讼阶段无任何辩护人的局面,实际上是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从而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要求更换原辩护人,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完全合法,法院应予准许。 为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请法院慎重考虑,尽快准许为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立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八:我想问一下律师公安局经侦科管合同纠纷和欠条吗
有欠条就行
九:律师“违法执业”指什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三)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九)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的;
(十)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工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