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的特点

一: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BD

C项本身是正确的,但并其不是准据法的特点。

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本身不属于冲突规范的范畴。可成为准据法的法律大都为国内实体私法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2、准据恭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综上可知。C选项不应当选。

二: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BD

C项本身是正确的,但并其不是准据法的特点。

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本身不属于冲突规范的范畴。可成为准据法的法律大都为国内实体私法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2、准据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综上可知。C选项不应当选。

三:准据法是什么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是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就叫冲突规范。而依据冲突规范所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就是准据法。在冲突规范中直接指明准据法为哪国法的为单边冲突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准据法的为双边冲突规范。另外还有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构成比较特殊,冲突规范=范围+系属;连接点有静态连接点动态连接点。比如合同缔结地、履行地等为静态连接点,法院地法、本国法、船旗国法等就是系属公式。这个地方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难点,需要找一些系统的材料去学习才能真正明白,如果简单了解这些就够了。

四: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的基本类型

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三种冲突规范中,准据法的指定是通过“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来实现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但准据法表述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仅是冲突规范的准据法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

五:先决问题应该适用什么准据法?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对先决问题准据法到底应该适用何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国际私法对此并无统一的做法,主要有两种看法: 1应该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主要理由是: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问题,它可以与解决主要问题一样由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激;另外,先决问题的解决最终将会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的结果,法院地国家为了扩大本国的法律的管辖范围,也乐于适用本国的法律。2应该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主要理由是:先决问题虽然有其独立性,但先决问题是由于主要问题而引发的,它和主要问题存在者密切的联系,先决问题应该受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法律的制约。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六:系属公式特点是什么?系属公式与准据法的关系是什么?

其实国际私法特别简单,但是它就喜欢弄些奇怪的名字把大家都搞糊涂的.

供 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这个法条就是冲突规范.

准据法是什么? 是实体法,是什么实体法? 依冲突规范找到的.冲突规范说, 侵权依 侵权行为地.

如果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就是用中国的民法啊等,如果在美国就用美国的民法啊.

七:准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有何不同

1、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2、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钉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综上所述,准据法是涉外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直接关系。

八: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特点有哪些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是最主要的合同准据法确立方法。这种方法是指依据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协议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应在订立合同到开庭审理之前的期间达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法律,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现有的国际国内立法多数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法律,还允许对原来的选择进行更改。这是因为,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或事后更改,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因当事人的事后选择或变更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刺益遭受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明示方式主要是书面方式或其他能够使人感知的电子方式等。这种方式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只承认明示方式的国家有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中国等。默示方式是指根据涉外合同关系的具体案情推定当事人的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定当事人的选法意图。

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经由“意思自治”来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得违背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

(2)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换句话说,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此有了一定的发展,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3)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善意”、“合法”,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原则。鉴于当今社会中一些大的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性地在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明显地使弱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目前对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九: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特殊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指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在采用冲突法的反致、转致等特殊制度时,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是准据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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