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规划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内容

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批准程序、河道采砂规划等。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单位资质是怎么要求的

第一 这个要问上级主管的单位 如果没有上级主管单位 可以问下相关当地有关主管负责单位

第二 一般这样的问题都是定向的问题需要专业的解答

第三 同时建议你找相关部门负责 人了解下相关的政策

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建议你方便的时候多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三:在河道 采砂 有哪些法律法规 规定?谢谢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四:河道采砂事宜,对于未规划招标地区,如何进行采砂?

您好,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才可以的!祝您生活愉快!

五:如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内蒙古河道采沙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第17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 保障行洪安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 并依法交纳管理费。4、《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六:合法采砂如何申请?

有船员来电询问:最近长江上开始采砂了,我想通过你们了解一下,合法采砂要申请什么证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笔者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了解到,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第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第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第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第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第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第七,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想要申请采砂许可证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签署意见,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如何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熊盛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熊副省长在讲话中强调: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贯彻实施好《办法》。河道采砂管理是事关防洪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采砂管理中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执法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执法力度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为此,省政府出台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站在安全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协调处理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象落实防汛责任制一样,逐段落实责任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采砂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采砂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严禁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和纵容、包庇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对管理不力,造成乱采滥挖情况严重,影响防洪工程和航运安全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通报采砂管理信息,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要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做好采砂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加快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设置可采区和禁采区,抓好采砂船舶登记工作。要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行为,严格依法实施采砂许可,要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长江采砂管理中的“四个专门”模式,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保障能力。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依法征收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执法队伍清正廉洁。公安部门要加大水上治安环境的整治力度,及时处理采砂当中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对水利部门的采砂管理执法积极配合支持。航运、海事部门要加大船舶监督管理力度,及时调处海事纠纷,处理碍航事件,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采砂船舶功率的核定。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四是要以重点河段采砂集中整治为重点,加大河道采砂的执法力度。对于近期的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细致地做好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重点解决当地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树立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避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维护社会稳定。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河道执法巡查,尤其要严厉打击在禁采区域、禁采期间采砂以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功率开采的违法行为,保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维护正常水上秩序

八:如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需要什么手续? 河北省水利厅回复:首先要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并且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最重要的是此前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符合这些条件后,可以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等资料进行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九:采砂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十:河道非法采砂怎么定罪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无证开采者,除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恢复河道原貌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买卖、出租、转让准采证者,除吊销准采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除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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