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

一: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有无区别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范围要比标的物大的多。

二:合同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常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如借款合同的人民币、电脑买卖合同的电脑。

三: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

可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

四:合同中“标的”啥意思 30分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一般有四类:鸡是有形财产;二是无形财产;三是劳务;四是工作成果。

五:合同标的与合同价格的区别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厂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又称合同标定价格。价款是经济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合同中的价款一般由合同双方共同议定。在社会主义中国,合同价格必须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所以,合同标的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六: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什么是标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称为卖方)向买受人(也称为买方)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给付对价,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买卖关系是社会经济生产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交付特定的财产并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他方接受该财产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是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也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因而是买卖合同的本质所在。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一方面应当表现为有形的、具体的物品,不包括无体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该财产还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范围之列。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一方面,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买受人的权利。第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不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合同履行的要求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第四,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别的手续。

八:合同标的是什么

合同的标的,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的含义并不是我们见到的合同所载明的物品,而是之双方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举例来说,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卖方交货。看似权利义务的对象是货款和货物。但我们回想一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过程,可以发现,如果合同订立了,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交货,那么虽然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可是买卖双方的目的都没有达到。所以说合同只是订立了一个框架,真正要实现双方目的,还是要靠行为,所谓心动不如行动。那么买方的利益——得到货物,需要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同理,卖方的利益——得到货款,也需要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在合同尚有履行余地的情况下,守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实际履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守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比如特定物的灭失,卖方不可能在交付货物,那么此时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也是行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形式,如果把买卖合同的对象界定为货物的话,显然是不能解释这种情况的。而买卖合同中的物品,并非合同的标的,那只是标的物,是权利义务展现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全部。

再例如保管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保管行为,那么保管行为显然不同于所要保管的物品。

因此,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是通过行为来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的标的是权利义务的指向,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又以不同的合同有所不同。但其根本都是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不仅如此,从这个债法的角度讲,债法的客体,均是行为。

九: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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