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盯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中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余下全文>>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哪些特征

举个具体的例子:

我单位一位职工退休了,现在他认为当初对他的工伤福遇有问题,于是起诉到法院,那么劳动局\社保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单位就是本案的第三人.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当然不是证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治安行政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这二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相关资料参照法学大学本科教材

三)在确权案件中被授权的人和被驳回申请的人:确权简单说就是确立某种权力如所有权等等。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行政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因为没有起诉,但又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下面解释一下什么是第三人的含义,有助于理解。

第三人,行政法上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之外的某个人,其认为原、被告所打官司(或诉讼标地)与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官司中,这样的人称为罚三人,

第三人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四:浅析行政诉讼原告能否在诉状中直列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从该法律条款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见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比如在房屋行政抵押权纠纷和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等案件中,原告经常将房屋他项权人、受害职工或用人单位等直接列为第三人。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有很多人认为原告可以在起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理由是,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的审查,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㈡具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审查符合这四种情形,法院就应当立案。至于原告在诉状上所列明的第三人,是否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不是立案审查的对象。原告在起诉时,即列明适格的第三人,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便可一并向第三人送达,可缩短审理周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相反,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须向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等待其参加审理活动,难免使得审理周期较长。

笔者不太赞同上述观点,认为原告无权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理由是,原告是引发诉讼的启动之人,是原告自己自愿进行的民事行为。被告进行诉讼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而引起,其进行诉讼是被动的,因此居于被告地位。如果原告在诉状中直列第三人,显然是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第三人是否愿意都要参加诉讼,这样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处于了被动地位,就是被告。或许有人会认为,原告并未将第三人列为被告,所以它不是被告,但从实际情况来说,第三人已居于被告位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自己申请参加;二是法院通知参加,且都是在法院受理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决定其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一是第三人自愿参加诉讼,它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权益,所以它是否参加诉讼是第三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二是被法院强制参加诉讼。法院是司法机关,本身就带有强制性,而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具有司法强制权,且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第三人可以因原告诉状上直接列明的方式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原告在起诉状上直接列明第三人,与法律规定相悖,并且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故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能在诉状中直列第三人。

在实践中碰到原告在诉状中直列第三人的情况怎么办?笔者认为,在立案时,立案人员应该向原告明示,指导当事人在诉状中删去第三人,然后进行立案。如果当事人坚持直列第三人则不予立案,虽然原告的诉请符合立案的四个要件,但是其诉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越权处置了他人权利。故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在审理中,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或由法官根据查明的情况再决......余下全文>>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举个具体的例子: 我单位一位职工退休了,现在他认为当初对他的工伤待遇有问题,于是起诉到法院,那么劳动局\社保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单位就是本案的第三人.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二、共同被处罚人未起诉的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诉了,有的没有起诉,未起诉的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起诉人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为的定性都无异议,只对处罚结果不服而起诉,那么其他未起诉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未起诉的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起诉人因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或是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违法责任的大小的分配有异议而起诉,那么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作出的,而是针对包括其他未起诉人在内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然要对共同被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比较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从而正确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也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如何,在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裁判以前,都很难确定其他未起诉的被处罚人与被诉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在共同被施以行政处罚的人中一部分起诉,一部分未起诉的情况下,未起诉的当事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起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起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应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余下全文>>

八: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独立上诉权,这与民诉不完全相同.

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因为他不能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也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九:在行政诉讼中,怎样确实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依据是什么?请详细一点谢谢!

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决定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甲和乙打丙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甲为原告,公安局为被告,受害人丙和共同被处罚人乙为第三人!

十: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机关吗

您好,行政机关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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