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条款

一: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二:构成合同标的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在规定标的物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地,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埂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如某产品标号有0.5公斤装的和1公斤装的两种,如果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价格取得0.5公斤的产品或发送1公斤的产品收取0.5公斤的价款。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admin: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三:标的为物时,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偿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

当标的为物时,履行合同以物品或者商品为准,来判断合同履行情况。

当标的为行为时,履行合同以双方各自约定的行为为准,来判断。例如,合同规定甲方给乙方一耳光,乙方才给且必须甲方一刀。当甲方给了乙方一耳光之后,乙方没有给甲方一刀,则乙方违约。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四:合同中有标的无标的物的情形有哪些

满意答案VV Fans7级2009-10-27合同部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 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而且我不是很明白你的问题的意思 什么叫合同中有标的的无标的的物 补充: 都说了标的是合同订立时必须明确的 如果标的不明 那么合同订立就有瑕疵 比如说 2个人订立一个合同 标的明确 但是一方隐瞒真相 标的物已经灭失 这个列子不就是有标的 但是没有标的物 而这个合同从开始就是不成立的 所以 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 追问: 就是有标的但没有标的物的情形,标的和标的物不一样的 回答: 不一样就不一样了 烦躁 拿就等高手解答吧CrazySnail 的感言: 把烦躁两个字去掉就好了 2009-10-27

五: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关系。

这两个方面是不矛盾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这里的规定即体现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一种情形。因此,本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这样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这个规定,买卖合同中可以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转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八:国际贸易实务 在规定合同标的物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保险,支付,运输,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价格。

九:不理解: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标功和标的物是两个概念。

标的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法律关系的标的在客观实在的“物”上的体现。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标的等于标的物;在债权法律关系中,标的不等于标的物。

多研究一下民法基础知识,就会明白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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