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案例

一:物业纠纷案例处理 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小区征收物业费方案例

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下称物管公司)之间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而基于酬金制收费方式程序过于复杂物管公司一般不愿采用,实务中一般均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中,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备,基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属于物业服务成本,属于物业收费范围。 电梯运行所可能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1、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2、电梯广告费用;3、电梯日常维护费用;4、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 按《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为此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电梯日常维护费用及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实务中一般没有予以区分(广东省1997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单独计算单独收取),为此本文就分别探讨电梯广告费用和电梯日常维护及电费收取(以下简称电梯维护费)二部分。 一、关于电梯广告费用。 基于电梯乘坐人在电梯厅及电梯内对应的等待时间,电梯广告已成为重要的新兴广告类型,其中包括静态电梯内轿箱广告及动态电梯前室(特别是电梯一楼门厅)视频广告等。不可否认电梯广告既可以增加业主的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座人等待及乘座电梯期间的乏味。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为此电梯广告设置的程序是:物管公司先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电梯广告发布。如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应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征求广大业主的同意,且广告收入应存入专门的帐户不得挪用。 对于电梯广告发布收益分配,基于物管公司要进行统一的管理,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广告公司就电梯广告发布的签约、审查等进行洽谈,作者认为电梯广告发布的收益小部分作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成本(或酬金),大部分归业主所有可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相对较为公平合理。 二、关于电梯维护费。 对于电梯维护费,目前在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收费方式: 1、按乘坐次数支付费用,可按乘坐单次支付费用,也可按月(按季)支付费用,典型的实施城市如重庆市,重庆市的部分写字间电梯对外来人员按次收取电梯费。 2、按户平均分摊费用或按居住人口分摊费用(重庆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对业主按户据实分摊收取电梯费;哈尔滨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维护费按户分摊,电梯运行电费按层分摊)。 3、按面积分摊费用,包括成都在内大部分的城市采用此类方式,成都市2007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广州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电梯运行电费分开合理分摊单独收取)。 4、按面积分摊结合系数确定费用,先选定一个基本电梯维护费价位的楼层,在该楼层之上逐渐加收电梯费,该楼层之下逐渐减收电梯费,使增加的电梯费和减少的电梯费和差为零,常州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按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收取(广州市1999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按楼层系数分摊,首层不使用电梯的住户不分摊电费)。 以上几种收费方式的利弊分析: 第一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做到按次收费避免电梯费用分担的纠纷,但最大的缺陷就是使日常的物业运作复杂化(有可能还需要安装IC......余下全文>>

三:业主拒交物业费,什么情况下,会判业主胜诉

拒交物业费毕竟有拒交的原因,如果他有根有据,属于物业问题在先,属于物业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物业应当先解决业主的问题,业主再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四:关于一个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分析: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人发生争执,小明、小超即用身边的水泥片打小强,证明该顶楼有水泥片,物业管理公 司日常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片在楼顶,是存在小孩嬉戏打闹的隐患的,物业公司未能

及时清理导致第三者人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应取决于《物业管理协 议》。

其次,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例参考: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写字楼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工作内容

早期介入的工作内容:

(一) 在设计阶段的工作要点:

1、 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如邮局、商务中心、保洁用服务间、垃圾房、停车场、自行车库、开水炉(间)、吸烟区、员工餐厅及浴室等服务设施;另外如:物管管理用房、库房、员工通道、更衣室、工程部工作间、值班室、岗亭等后勤设施;

2、 检查水电供应容量及能源费计量的设计。根据写字楼的功能要求和考虑不同业主(租户)使用的设备及其发展需要审查水电特别是区域供电容量。对功能多样的楼宇,一定要考虑机电设备的配置和能源费(水、电、气)的分区域计量问题。

3、 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和消防系统设备的布局是否合理实用,是否留有死角。

4、 检查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单位和发展商从外型美观和采购成本上考虑的较多,物管公司应从其后期维养的难易程度及费用提出选择建议。

5、 检查机电设备的配置是否合理。物管公司应主要从不同功能和不同业主的使用要求、节能要求、安全要求、设备维养的难易程度及费用等几方面对各机电系统(电梯、通讯、采暖、空调、监控及消防主机、污水处理系统、新风系统等)提出选择建议。

(二)在建安工程阶段的工作要点:

1、 协助发展商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2、 协助发展商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工程承包合同;

3、 协助控制工程进度:物管公司通过对施工计划和现场情况的分析对比,协助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期限和承担者,并督促其实现;

4、 协助控制工程质量:物管公司要参与制定重大项目和设备的招投标条件和合同条款;协助督促承建单位设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目标、程序和办法),设立质量检查负责人;特别是在机电设备方面,物管公司要对订货、采购、包装、运输、储存、安装、调试及成品保护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验收,做好质量记录和分析,提出意见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5、 检查安全消防措施和保险合同条款;

6、 收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三)在开业运营前筹备阶段的工作要点:

1、“凡事预则立”,物管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和大厦的租售情况与发展商 ,协商制定一份详细(落实到每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控制表;

2、起草大厦的物管委托合同并与发展商签署;

3、与发展商协商制定大厦的管理维修公约并报市房地局核准备案;

4、开立项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基金帐户并建帐;

5、与发展商一起制定租售价格和营销方案;了解已签约的业主和租户及发展商对他们在物管方面所做的承诺,以制定相应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6、制定大厦运营期的保险方案,签署保险合同,注意其与大厦的工程一切险的衔接;

7、制定大厦物业管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列出人员到位时间表;

8、制定外包项目,签署外包合同;制定汇总各部门采购清单(办公家具设备及用品、工程工具及材料、保洁机器及用品、工服及更衣柜、保安器械及用品、印刷品互大厦指示牌等等);

9、根据开业前人员到位计划、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外包合同费用以及采购清单编制开办费预算报发展商审批执行;

10、根据大厦的楼宇设备情况及业主租户的服务需求预测编制物业管理费预算,确定每月每建筑平米的管理费金额;根据设备情况及业主使用功能的要求,拟定能源费计量及分摊方案及原则;确定服务项目及各类收费标准;

11、通邮地址和通邮手续;

12、工程方面:继续协助发展商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理;对所有工程部员工进行培训以让他们熟悉楼宇建筑及各系统设备;参与楼宇、文件图纸 资料、设施设备的......余下全文>>

六:物业与业主的矛盾案例社区怎么做

物业服好务多沟通,业主多理解不抗拒,建和谐小区不是难事

“各种原因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以此对抗物业的事件,近期成为社区新闻集中报道的焦点。业主拒交物业费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物业公司又该如何经营才能化解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业主、物业、律师,三种不同身份的代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番理性讨论。

【事件闪回】

事件一:

2005年,何先生在梦圆小区购买了一套顶层房。入住三年,阳台开始漏水,他多次找物业,对方却说没有维修资金。何先生认为物业没有尽到服务业主的职责,一怒之下,2012年3月他开始拒交物业费。可当何先生去交电费时,物业却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卖电。双方僵持多日,后经过协商,物业决定退让,出资修复房屋。

何先生称,不交物业费只是自己对物业服务表示不满的无奈之举。而物业表示,迟迟不维修是因为真的无法拿出维修资金,物业费收取率低,所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看门人、维修工、清洁工的工资,物业员工自己的工资还时常“亮红灯”,根本没钱提供其他服务。

事件二:

“前面有车,后面有辙。我们并不是有意去赖这点物业费,关键是物业一些做法让人感觉不能接受。”盛世天骄的业主陈先生说。

陈先生介绍,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在小区道路两侧规划了不少车位,收取私家车停靠的车位费。“小区道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圈业主的公共用地,进行营利,让我们感到不满。”陈先生说,此事物业之前并没有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因此业主就通过拒交物业费,表达对物业的不满。“我们并不是差这点钱,拒交物业费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物业服务到位,谁也不会故意拖欠物业费。”

【业主声音】

研究服务合同

理清物业的责任与义务

■水木青城郑先生

很多业主疏忽了在入住时,与物业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我觉得应该把服务合同好好看一下,看看合同中,哪些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与义务。如果是在物业公司规定的范围,物业没有服务好,那么从合同法上看,应该是物业违约在先,所以业主可以选择不交物业费,即便是双方打官司,业主也有正当的理据。

如果业主所诉求的,不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之内,拒交物业费就不算是明智之举。具体问题还应该具体分析。

物业费收支透明

 让业主消费个明白

■北郡小区袁女士

业主的满意与物业的精心服务分不开。试想一下,当业主看到自己所交的物业费被用来整修社区景观、添置健身器材、修缮停车位等等,当业主生活中遇到难题,给物业打电话总能够及时赶到,而且态度也特别好,业主们真正得到实惠,物业与业主之间何来矛盾?我在想,物业费使用是否能够公开透明化呢?比如业主每个月能够在楼道里的公告上看到物业公司关于本月的工作计划,以及详细的物业经费使用明细,业主能真正看到物业费都用在哪些社区管理服务上。当然,物业费公开后由谁来监督使用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物业观点】

多些理解,少些误会;多些服务,少些纠纷

住建集团物业管理分公司副经理刘兰峰......余下全文>>

七: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

可以这样说,业主如拒绝加纳管理费应有原因的,毕竟业主缴纳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望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登门拜访,进行沟通调解,找出拒交原因,把问题解决了,业主不会不交的。还有,业主委员会成员是通过业主大会投票产生的,物业公司没权利进行阻挠!

八:万科物业公关成功案例

你好,这个的话你可以去问下那边的物业,望采纳!

九: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您好!关于企业,维持好企业这样高深的话题,建议您到专业论坛上看看更能找到自己想要的

再次给你一点建议:

首先,一个企业是由很多个人组成的,是一个系统。所以治企也就是治人。只有将每个职员都紧紧的凝聚在一起,每个人都为企业的利益而努力,才能使企业取得最大利益。

古人有云:“恩威并施,此为治也。”也就是说,除了要用利益留住人,也要用严厉的制度约束人。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被别人重视,也就是所谓的自重感,只要你满足他的自重感,那么他就会为你做你想让他做的事。当然,必须要在他觉得合算的情况下啦!其实每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就好象有的人更在乎气节,所以就有头可断,血可流,气节不能丢的可歌可泣的故事,然而有的人更在乎自身现实的利益,于是就出现了那些为后人所唾骂的**贼,汉奸什么的。

所以呢!要取己之所需就必须先予人之所求。否则就是强盗行为了。

管理之道可简单的概括为如下: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震之以威

予之以利

束之以法

这可能并不完全,但是也有一定的概括性。

十: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唬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