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手续?
看你终止合同的原因是法定还是约定的.
如骇法定的和是约定的话通知到对方即可.
如果不是以上几点话,就要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对方有违约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
二:租赁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吗
问:我在两年前把自有的办公房屋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今年,该地段租价上升,一些中介公司不断打电话给我,报价比以前出租的租金要高得多,我想和原承租公司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却遭到原承租公司的反对,认为解除合同应在承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约处罚,但如果承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就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读者刘先生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认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要视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提前几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样的《租赁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不能单方解除。 陈敏律师认为,实际上,前者约定的是解除的条件,而后者约定的是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并非违约权利,它是对违约者的制裁,违约方不能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守约方基本的合同权利。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提前解除的条件,业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有一种情况会得到支持(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将房屋收回自住。但本案例中所述的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用房,不存在收回自住的问题,因此也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袁蓓整理)
三: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本律师回答如下:
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类型: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付或迟付租金而解除;
5.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6.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随时可以解除;
承租人法定解除权的类型: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而解除;
3.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而解除;
4.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
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7.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而解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 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余下全文>>
五: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余下全文>>
六: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20分
租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怎么办: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租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怎么办
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租房违约如何赔付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四、违约金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深圳房产律师解答:
七:出租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问题
常租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这里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计损失,未来损失,也就是未来四年的营业损失不可以主张,还有你不能不理他,应为他是房屋所有权人,你只应根据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八: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问题
1.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2.乙方的经济损失由政府列为拆迁赔偿,但乙方须先去主管部门申报权利。
3.根据实际损失原则,金额无法确定。
问题补充:
1.只要在合同期内,就可主张补偿损失。
2.跟合同年限没关系。因为此地为国家征用,只会赔偿你实际损失,即你精装等等费用,而不会去计算你所谓二十年可预见收益。
不管该地最后用做什么用途,首先须收归国有,然后在由国家转让使用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去使用。你不必去考虑关心该地的具体用途,与你无关。
九:提前结束租房合同,怎么办
针对你提出的材料条件来看,盯站在你的角度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以及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违约金问题:你和房东签订的是书面合同,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约定了违约问题,2200的押金不退符合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也就是没有超限,主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亦有效,法院会予以支持。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你可以追究在租赁房屋期间房东有无违约行为,或者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修理义务,保证出租物正常使用的义务等,如果能找到这样的证据,可以与房东的违约金请求权形成抗辩,可以依法抵消。
二、转租问题:法律对转租不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根据《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6条中示明,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出租人有解除权,但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将丧失,这就要看看你的转租协议是什么时候签订的了,有没有过6个月是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超过了6个月,房东就视为同意转租,你的转租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三、如果你的转租协议法院支持的话,根据《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15条的规定,剩余的期限只要不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法院不支持的话,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和你的合同,并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请求其腾房并支付使用费,这时你就相当于对第三人违约,至于你们协商成功与否得看你个人能力了。
最后,以后如果你想提前搬房,可以找个人继续以你的名义把余期住完;转租最好和出租人打声招呼。
(天)
十: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