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禁止令

一:禁止令的刑法禁止令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我国刑法中 禁止令应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我国刑法中违反禁止令的后果:⑴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需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禁止令的,只能反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不会产生加重管制刑罚的法律效果,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更加严厉的禁止令。总的来说,两者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制裁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只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除了产生行政效果外,还可能产生刑事法律效果。

二:刑法中禁止令的判罚机关是哪个

在刑法中,对于缓刑犯、假释犯、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制令,所以必然是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

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看,禁止令也是交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包揣内容、期限、违反的后果等等

三:新刑法三项禁止令是什么

对于适用管制和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在执行期间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怎么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根据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法院要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者是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职业”是指性质相近的工作的总称,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劳动岗位。

一方面该法条所说的“职业”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他可以是任何劳动领域、任何岗位的人员,只要其利用了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了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的,都可以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也就是说适用“从业禁止”的“前提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例如:某从事家政服务职业的人员利用其看护老人的便利,实施了虐待老人的犯罪行为;某人是从事刻章业务的个体户,利用其职业便利伪造了大量的公文、印章构成犯罪的等等,法院都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另一方面,这里的“职业”当然也包含了“职务”,即利用职业便利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也包含了违背职务的特定义务,因为职务是职业的下位概念。因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犯罪,自然可以成为“从业禁止”的对象,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三,行为人因实施该犯罪而被判处了“刑罚”;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禁止从业的人员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是可以被“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的,所以这里的“刑罚”至少应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因为这三种刑罚均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而且根据刑法规定管制期间可以适用管制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内从事特定的活动,据此精神,当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时如认为在其管制期满后仍有必要限制其从业的,当然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但对于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来说,不可能刑罚执行完毕,从这个角度讲,死刑和无期徒刑应该不包括在内,但又因为死缓和无期徒刑均可以减刑,所以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还是有适用“从业禁止”的可能的,而且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被裁定假释之日”也可能被宣告“从业禁止”。

另外,这里的“刑罚”,应该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说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同样,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所以缓刑也不包含在内。

第四,人民法院根据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认为有必要宣告“从业禁止”;也就是说法院在决定适用“从业禁止”条款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利用其职业便利或违背其职业要求所实施的犯罪情况,认为在对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的,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一旦被宣告了从业禁止,就意味着其要承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在三至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的职业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虽然不是刑罚,但在一定程度上......余下全文>>

五:中国是否有禁止接触令,就是法办部门禁止被告接触当事人之类的刑法

您好!两院两部2011年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这是司法部门对适用《刑法》的一种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说,与刑事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

再例如,《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应该在哪里执行,《刑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司法部门可以规定判有期徒刑的人坐监牢;但坐什么监牢,牢房多少大,牢房内可以放置什么用品,刑法也不可能规定那么详细,司法部门也可以规定具体标准。

六:中国刑法中缓刑是怎么回事

如果没有违法违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可以参看《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中伪拘役罪和管制罪

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区别?管制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施劳动的刑罚;而管制是对犯罪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予关押的刑罚。了解管制和拘役的区别可以从两者的定义,执行期限,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来加以掌握。在本文介绍两者的区别。

从定义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从期限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的适用范围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管制的适用范围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从执行区分管制和拘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八:请问有没有关于法律条款详细解释的方法。比如说刑事诉讼法里面的管制,只给了一个管制的说法。却没有管制

管制是一种监外刑,其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期限和活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九:关于《刑法修正案》(八)

专业人士回答你:

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俯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罪名有三个等级的量刑幅度。

如果A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其行为符合3-7年的量刑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应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A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那么法院可以取低一级的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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