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顾问服务协议

一: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公司各种培训、业务咨询、代办会务安排等管理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方式、费用

(一) 服务内容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平台及时发布与投融资、资本运作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并为企业投融资、资本运作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追求理解与运作。

2、财务咨询:为客户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客户资金运营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3、管理咨询:针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4、专项融资顾问服务:乙方依据甲方需求、市场状况,为甲方定制融资方案,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积极协助甲方开展相关融资活动。

5、公司各种培训服务:具体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中的描述为准。自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安排第一次培训时间,原则上所有课程均由 面授,乙方按受训人员人数提供刻制成CD的电子文档和1份纸制教材。乙方需在授课前至少提前 天将教材提供给甲方。电子文档为PDF文件,并附上该格式文件的阅读软件。自第一次授课起个月内结束。每次培训时间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每次培训时,甲方须至少提前 通知乙方希望接受培训的人数、日期,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之内予以确认。

6、代办会务安排:每次会务前,在甲方应当在举行会晤 日前,将需要召开会务时间、地点、会议规模、会议议程、会议所需材料、会议的组织与分工等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后,应当为甲方会议的召开做好各种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二) 服务方式

1、为甲方陪伴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甲方咨询工作。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三) 咨询费及评审费

1、咨询费

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管理咨询顾问,甲方需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共计 。

2、其他费用: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培训、会议安排等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的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咨询、培训服务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的给乙方的材料、文件,以及转载从乙方获取的信息。

5、甲方应要求其受训人员认真地参加培训,并积极配合乙方授课教师及翻译人员的工作,以保证培训的效果。

(二)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咨询、培训和会议安排等服务。并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余下全文>>

二:《咨询顾问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咨询顾问合同》的性质是聘请合同。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这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中国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师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1993 年《教师法》第十七条作了如下阐述: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两个概念也散见于在国务院的人事部颁布实施的诸多部门规章中。从中国的相关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任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两类。中国也有学者将聘用合同归纳入劳动合同的一个种类,并且对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业务专长者为转折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聘用期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的规定,聘用合同的内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独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将该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其公务员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使聘用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

三:"咨询顾问服务协议"英文怎样翻译

咨询顾问服务协议

Advisory Services Agreement

四: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协议书

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书

甲方: 甲方: 乙方: 乙方:杭州天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 乙双方根据《 宜达成一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宜达成一致,于 年 日订立本合同。

一、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 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 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2、 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3、 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4、 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5、 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6、 投资融资咨询 7、 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8、 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9、 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10、

二、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及收费 服务期间 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项目完成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止。

1、 委托服务期间自

2、 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三、

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 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 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生效、

1、 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2、 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 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5、 其他约定事项:

五:财务顾问协议和居间服务协议的区别

不知你说的中介方是什么意思?一般财务顾问公司只能与某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签定财务顾问协议,如果“中介方”是几个自然人,那应该分别签定协议为好,协议范本财务顾问公司应该有,至于签定协议后的税收,应按照协议金额计算并包含在其中,协议顾问费用,按照涉及范围和内容,可以双方协商后确定。

六:我以个人名义跟企业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企业需要我提供发票,如何开具?税点是多少?急,在线等~~ 5分

这个你还是找专业开发票的人给开吧,税点一般在3个点,开完等企业验证过后在付钱,是比较靠谱的。

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余下全文>>

八:劳务协议和顾问协议协议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提供劳动或劳动成果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民事法律。

顾问聘用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也有个别是雇佣关系。要视具体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确定。

九:服务咨询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需要缴纳的。

1、服务咨询合同一般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类别,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2、请根据应税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如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另,印花税为正列举的税种,印花税上无明确规定需征税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如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希望你满意回答并采纳。

十: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