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三定方案

一:政府机关为什么要进行三定

"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制定"三定"规定,是贯彻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落实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和必要的措施.通过制定部门"三定触规定,要把机构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解决政府履行职责中均突出矛盾和问题,理顺职责关系,加强部门责任,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编制.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部门"三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致谋划,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对部门职责进行分解分析是落实转变职能和规范设置

部门职权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是做好"三定"工作不

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部门职责分解分析要按照中央和自治

区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关于转变政府职

能,理顺职责关系,强化责任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参照自

治区对应部门职责配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各部门现

行职责进行梳理,分解,分类和分析研究.通过分解分

析,达到对部门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工作量等有比较全

面的认识,并对下列问题要有清晰明确的意见.

二:什么是 三定规定?

没有什么三定规定。 估计你想问的是什么叫做三定方案吧。

政府的机构也叫做三定方案。三定方案不是指政府以外的机构。

“三定方案”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定编文件。

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说白了,你要成立一个政府的机构,譬如某市的旅游局,要成立这个机构就需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立,同时要在三定方案里面讲清楚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内设的机构有哪些,配备多少编制。否则,这个机构怎么运作?

一般来讲,各部门的三定方案都是秘密文件来的,一般不会放到网上的。

三:“三定方案”与“三定规定”有什么区别?

具有一样的效力,只是用于不同的机构,政府的机构称“三定规定”;政府以外的机构(例如:党校)称“三定方案”。

四: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是什么啊

政府机构改革中常说的“三定方案”中的“三定”是指:( 定职能 定机构 定编制 )

“三定”规定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五: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么意思

政府机构改革中常说的“三定方案”中的“三定”是指:( 定职能 定机构 定编制 )

六: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指什么?

机构代码证是由质监部门颁发的,应拿由编制部门出具的机构编制证。

这个收费文件,指的是明确你单位可以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经费来源一般指的是你单位工资福利由谁负担。你可以向编制部门要你单位的“三定方案”,上面明确规定出了你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领导职数,编制等内容

七: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什么?

“三定”指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就是明确该机构的职责范围,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八:什么是三定方案

所谓的“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顶职能。因为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三定“其实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由各级政府的编制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

九:三定的规定方案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定全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下放的职责。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三)整合的职责。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余下全文>>

十:三定的方案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铁路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2.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3.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4.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5.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6.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7.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8.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9.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10.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11.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12.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13.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14.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1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二)加强的职责。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督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二、主要职责(一)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负责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四)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五)负责开展铁路的政府间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铁路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司(外事司)。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财务和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国际、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事务及外事工作。(二)科技与法制司。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推动铁路科技创新。组织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安全监察司。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组织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铁路行政执法工作。(四)运输监督管理司。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运输有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五)工程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六)设备监督管理司。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铁路运......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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