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例子

一:是否是无效合同案例 5分

无效。由于人身伤害触犯刑法,伤害者无权要求被害人放弃起诉权。

但是,已支付的赔偿,可以向法庭提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案例分析

双方无争议,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举例

例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四: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或是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相互冲突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要去证明或诉讼。而合同无效,则是指缺少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开始是合同效力待定,被当事人拒绝追认,或是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判决或是由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的合同。

五: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子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 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六:求几个不违法但损害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的例子

52.4.2.《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总第53辑,第208—213页:陈某诉曾某偿还借款因其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根据推理和经验被认定不成立而不予支持案

从本质上看,本案其实应该是一个性交易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无效合同。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由主张被告向其借过款,由于原告对所借为何款前后陈述不一,对借款过程不能说明,且其据欠条主张的借款事实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原告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案情:原告陈某被告曾某相识,之后双方即保持一段时间内的不正当两性关系。2004年4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欠原告陈某购房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还清。同年6月28日,原告依据欠条,以被告未偿还其原本准备用于购房的借款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曾某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某人民币28000元……款全部付清后,从此以后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某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内容的欠条辩称:原告系舞厅陪侍小姐,双方相识后开始了交往,并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双方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被告补贴原告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2004年初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再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100000元买房,但因企业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兑付。双方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欠条表面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否认对方依据欠条所主张的事实。对于双方间曾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承认与被告间未发生过房屋买卖关系,也未委托被告代其购房,并陈述被告向其借款是为购房,100000元现金是其分多次出借给处告的,但其对于借款的次数、出借地点和每次出借的金额以及被告出具欠条当日其是否向被告出借款项等事实均陈述不明。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结合考察双方的年龄、职业、身份等情况,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也不能排除被告所主张事实的存在。此外,由于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和委托购房的事实,可以推定欠条所反映的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存在。该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曾某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七:谁能给我关于一个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例子?

譬如借款阀同和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如果无效或终止,从合同自然无效或终止,从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的.

八:合同无效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和其他解决争议条款 谁能举个例子呢

A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要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样,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

对于如何划分这些民事责任,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中往往订有解决争议的条款存在,当事人希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些条款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有效与否、变更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比如双方约定,一旦有争议,即将争议交由某市仲裁委仲裁,那么如果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就必须交到某市仲裁委来解决,而不能把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比如,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有争议即到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那么合同无效后,乙方就不能把争议起诉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了。如果没有约定,乙方是可以这样做的。也就是说合同无效了,但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是有效。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本法是统一合同法,因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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