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规定

一:行政诉讼立案具体流程有哪些程序

行政诉讼流程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余下全文>>

二:行政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何明确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都是合议庭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 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37)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4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17)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19)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2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3)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55)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38)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4)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余下全文>>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五: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

一、工作程序1.1现场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1.1.1受理范围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1.2表明身份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1.1.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e)违法行为后果;f)其他需查实事项。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1.1.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1.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1.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1.1.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1.1.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1.2立案查处案件:1.2.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余下全文>>

六:行政诉讼裁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诉讼裁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司法裁判。行政诉讼裁决主要包括行政裁定、行政判决。

(2)行政诉讼裁决的实体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主要有: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参照适用的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

C .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但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八: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的过程:1,起诉。在诉讼法中对起诉时效的限制是非常具体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2,受理。法院在接到诉状(立案)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十日内上诉。也有受而不理的情况,即立案后基于管辖问题而产生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现象。

3,审理。法院受理以后即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不同的是被告为行政机关,立案庭将案子分配给行政庭后,由厅长分配给每一个法官。在案件分配结束后,要在电脑上登记,分案,法官决定开庭时间。然后就是打印相关的文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起诉状,原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被告传票等相关文件。文书打印结束后要将原告起诉状,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送达给被告。送达结束后就是等待开庭的日子,一般会在一个月后开庭。送达会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原告可以在开庭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被告收到邮件后,会有相应的邮件签收证明。

4,开庭。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并且,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是绝对不存在的。只有国家补偿和赔偿案件,存在调解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三人以上。庭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相同。

5,做出判决,裁定。审理后,法官会拟定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经过庭长,院长的签字后加盖公章后,送达,送达回证,案件整理好后在电脑上填写相应的案件信息。再然后打印卷皮,案卷目录,装订存档,送档案室。

一审法院要在3个月内将案件审结,需要延长的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批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会发生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撤诉的情形。也会出现同时触犯刑事犯罪,行政违纪,民事纠纷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和行政违纪现象要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事纠纷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有两种情形可以合并审理,一种是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一种是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具体规定是案件情形而定。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1,申请,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后的60天之内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政府或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就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管辖权问题。进审查认为应当受理得及受理。证据材料需补正的5日内通知其补正,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3,审理,行政机关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两名以上组成不可独审。可记诉也可口诉。

4,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60天内就行政复议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一、有关国家对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简要介绍日本和美国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本属大陆法系,对行政诉讼的时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对撤销诉讼,起诉的期间,一旦超过了该起诉期间,行政处分便在形式上得以确定。即撤销诉讼必须在知道已作出处分或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如果从处分或裁决之日起,超过一年时,便不能再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通过诉讼法规定,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为应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且该行为作出后若超过一年的,即使在应当知道三个月内提出,亦不受诉讼时效的保护。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是其重要的表现形式。在美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实行成熟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成熟原则是行政程序必然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许进入司法审查,它实施的关键是行政程序是否已经完成,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能够影响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决定。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即行政救济手段未适用,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项原则相互补充,目的是为了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的和不合时宜的干预行政程序。

由此可见,日本在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简单、明了,即规定了知道某行为提出诉讼的期限和该行为作出后最长的起诉期限。而美国在行政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上,更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增加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改进错误的机会。但当事人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

二、我国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的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2、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规定。"若干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最长逾期起诉的诉讼时效规定。"若干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余下全文>>

十:《行政诉讼法》第82条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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