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违约

一:招标后招标单位违约应如何赔偿?

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说明上没有特别说明在决标后有选择投标人的权利的话,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招标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并且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是承诺,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二:中标人违约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中标通知单已收到,招标方毁约,怎么办?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你方可追究对方的所谓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投标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招标第一人违约可以转第二第三吗?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所以,在签订中标合同前,第一人违约,可以依次转给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②但是,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并进入履行阶段,合同双方受到合同制约,只能依据《合同法》规定执行。如果该合同依法取消、招标人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时,因为原招标项目已经结束、评标、定标流程不再有效。此时,招标人需要选择原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签订新的合同时,可以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特殊处理。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705

五:中标后投标方违约(不签订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违约金首先参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保证金肯定是有了,这个肯定不予退还

二、如果这次招标投入比较大,投标保证金不够赔偿的,那么计算一下这个里面还缺多少

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投标人违约赔偿。他不签合同肯定是要赔偿的

三、所以不要急着把数字定下来,算好了然后一并通知他

六:合同未签订,工程重新招标算不算违约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当投标人中标,方有权和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招投标过程,从法律层面分析,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招标人确定了中标单位,这个承诺的内容是招标人明确了和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如前所述通过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这个时候招标人故意毁约,招标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已经签订了中标合同,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定。

本案中招标人发出中标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擅自毁约,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包括预期利益,除了直接损失以外,中标人可以按定额标准中利润的取费费率作为预期利益要求招标人赔偿。当然,承包人也可根据中标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他们违约了。

七:关于招投标 ,合同是否有效,违约金的问题

1、乙方可以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2、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如果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以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4、关于合同法57条及98条的适用:

1)合同法57条仅仅是指争议解决的方式继续有效,如管辖条款、协商条款等,且57条仅适用于合同因无效而终止,故此,适用57条事由应仅限于程序性内容范围,而不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故此,应不得主张违约金;

2)合同法98条适用于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的情形(注:合同法91-94所列情形),因此,对于上述情况导致的合同解除,且约定违约情形的,应当认定违约责任条款有独立性,可以作为在合同效力消灭后继续适用的依据。

八:招标单位违约,中标单位应得到什么赔赏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②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使用《合同法》,可根据《合同法》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九:招标人违约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常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取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关键,但由于是政府项目,只宜协商、不宜投诉。

十:通过公开招标后如果一方毁约怎么办

您好!凡是参加招投标的单位都事先支付保证金的。如果有一方违约,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以示惩罚。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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