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请教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的关系

(1)在缓刑期内,主刑没有执行,只是待执行状态,所以不能适用“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如果缓刑没有被撤销:我认为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要从缓刑期开始计算了:因为,假释比缓刑的性质要严重的多,都明文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也可以了(刑法中有罪推定、加重推定不可以,但从轻推定是有利于被告的,应该可以吧。)

(3)但如果在缓刑期内严重违规或重新犯罪因而被撤销了缓刑执行主刑:此时缓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是要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并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了。

二:假释和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吗?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么这个人一共就被剥夺政治权利7年,因为在主刑期间是当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你想一个人连自由都没有了,哪里来的什么政治权利,如果假释,那么就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如有帮助请采纳

三:【刑法疑问探讨】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但是从理论上是存在的,尤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执行?其中涉及三个问题,一,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有无政治权利(指刑法54条的政治权利)?二,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计算?三,缓刑被撤销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首先,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附加刑也不能随主刑一起“不再执行”,换言之,刑法第76条规定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那么缓刑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仍需执行。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从刑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缓刑考验期并不能视为刑罚执行期间(因为法条对于考验期结束后果用的是“不再执行”),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也就不能适用于考验期内。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依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即考验期结束原刑罚根本没有执行,就更谈不到“执行完毕之日”。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假释制度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即从缓刑考验期起算之日起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理由如下: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缓刑考验期间,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有机会(有可能)行使上述权利。但是,之所以对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是因为基于其犯罪行为判定其不适合或不应当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可能给社会造成损害;2.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有类似之处,都是以考验期为附加条件,决定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科处一定的刑期。所不同的是假释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刑期),而缓刑一旦顺利通过考验期则不再执行刑罚。从上述类似之处可以判定,对于假释者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方法,可以适用于缓刑。最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77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例如,某甲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同时附加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缓刑考验期第1年过去,发现某甲有漏罪尚未被查处。此时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前文笔者已经提出,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前提下,1,在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无需另行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另外执行前一判决的附加刑,也不必将其与后面的刑罚数罪并罚,但是原判的剥夺政治权利效力需要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区分两种情况。(1)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就留待主刑全部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应当及于主刑执行期间。(2)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余下全文>>

四: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会有政治权利吗?

未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谁会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呢?

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判决只要没具体说明,就是没有剥夺

五:一个被判处缓刑的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是终身的吗?

当然不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在判决书中有明确的写明,如果没有写剥夺政治权利,那就是没有剥夺。

六:缓刑之后剥夺政治权利何时开始计算

恩,这个貌似比较复杂。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因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同时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个人认为:1.若缓刑考验期间,不具有刑法77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突出悔改表现或者立功的,则缓刑考研期间的前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年开始享有政治权利。2.若缓刑被撤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起计算。先前执行的应计算在内。嘿嘿,不知道分析的对不对[s:7]

七: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几年?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 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才能起算,如果因为缓刑而没有执行有期徒刑,自然无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换句话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是三年,也就是有效刑期内没有政治权利,附加刑一年内也没有政治权利。

八: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剥夺政治权利又是什么?

首先,要理解概念: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判处三年缓刑三年,就是在缓刑三年期间不再有犯罪的,不执行原判三年刑罚。

其次,缓刑的条件: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 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即你所说的判决十年是不可能的,是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比如近日宣判的李 某某一案中的张 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 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前者在五年内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通俗点说,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对于一个普通的人起码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内当然剥夺,在刑满之后的三年内仍然被剥夺。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我的解释希望能得到你的理解。

九:就是判处缓刑,又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

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考验期内也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十: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缓刑一般不会剥夺政治权利,起码不会剥夺所有缓刑期间的政治权利。至于被判缓刑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看判决书啊,判决书上有是否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执行的时间段。至于缓刑期间想当村长什么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在我国不是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资格参加竞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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