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要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四: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哗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样。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有()
B 、D
八: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触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十: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有的劳动仲裁案件需要合议。合议时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单数是为了避免支持方与反对方人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