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一:解放军团支部工作条例

《条例》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共青团建设的一贯要求,贯彻胡锦涛主席关于青年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科学概括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军队共青团工作进行系统规范,是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共青团始终坚持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忠实履行我军历史使命,推进自身建设和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条例》共十章六十条,涵盖了军队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基本方面。《条例》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和部队建设实际,把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基本问题作为规范的重点,坚持团组织设置与部队体制编制相一致,坚持服务部队中心任务和与照顾团员青年特点相统一,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相结合,赋予军队共青团建设和工作时代特色和内涵,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操作性和前瞻性。

《条例》充分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军队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加以强调,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等,作为军队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把胡锦涛总书记向全国青年发出的“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号召,贯穿于军队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要求之中。

《条例》明确把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青年军人,巩固和加强党在军队中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军队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根本目的,并具体体现到军队共青团工作的主要方面。

《条例》还细化了团组织自身建设和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突出了团的教育和活动,明确了党组织、政治机关和首长对军队共青团建设和工作的领导与指导责任,并专门设章规范团组织战时工作的基本要求、不同作战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

二:团支部条例

团支部管理规定

一、 根据团总支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支部实际,确定班级团支部的工作,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讨论和检查工作。

二、 对支委和团员进行《团章》学习和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学习,深入了解和及时反映团员同学的思想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 团日活动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应该充分认识建立团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将落实此项工作作为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抓紧抓实,搞出成效。一个月开展一次团日活动,并认真填写团日活动记录册。

四、 做好支部组织工作,建立和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执行团的记录,争取将更多地团员向党员发展。

五、 配合院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团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及年度注册统计等工作。

六、 认真做好支部社会实践、优秀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七、 认真做好年度民主评议团员工作,做好向系团总支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八、 对整个团支部的工作全面负责,同各级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和帮助他们作好分管的工作。

九、 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党和上级团支部的决议、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注意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工作小结。

十、 注意了解团员青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并经常向团委和班主任汇报工作。

十一、 经常对团员的基本知识教育,注意培养、帮助团员中的积极分子,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积极发展新团员。

十二、 提出团的组织生活的内容要求,并督促和指导团小组(即班级干部)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十三、 为团内表彰、批评和处分提供准确的学生意见。

十四、 按时缴纳团费并且团支部应将团费按月上交分团委。团支部应教育团员按期缴纳团费,逾期不交者,应予以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按自动脱团处理。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十五、 针对团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学习,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学习雷锋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政工条例》《团章》和《军队共青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设置是什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在军队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

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

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四条

共青团在军队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

(

团员

)

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级团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

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

重要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求:共青团的惩罚制度

共 青 团 员 奖 惩 暂 行 条 例

为了提高团员队伍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员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起到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积极作用,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一) 奖励原则

团内奖励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团员、团干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贡献大小及表现情况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 奖励种类

1、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团干。视其贡献大小及表现,可以给予下列种类的奖励: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称号;授予十佳优秀团员或十佳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称号;授予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2、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以上的奖励;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

4、积极协助各级组织,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

5、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努力并开括活动领域,创新活动形式,成绩显著者,给予通报表扬以上奖励;

6、在青年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团内活动的团员奖励,按具体奖励办法执行;

7、上级团组织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 奖励申报与审批

1、通报表扬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校团委批准。

2、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的,由团支部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福建经济学校优秀团干(员)情况表》等,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二、处分办法

(一)处分原则

团纪处分是纯洁团组织,体现团组织庄重性和权威性,增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团员遵守纪律自觉性的重要途径。执行团纪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帮助,以事实为依据,以团规团纪为准绳。根据错误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程度,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二)处分种类

凡团员违反团纪,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三)处分界限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2、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擅自组织成立政治性的团体或跨校、跨地区、跨行业的社团;参加宗教组织的;参加违背共青团性质、宗旨的组织或活动的,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其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视不同情节给予不同等级的团纪处分。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或不参加政治学习,团组织生活会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内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校团委批准

五:《政工条例》《团章》和《军队共青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设置是什么

中国解放军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官兵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六: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说明

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党章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七:《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余下全文>>

八: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余下全文>>

九:团支部管理制度

团支部管理规定

一、 根据团总支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支部实际,确定班级团支部的工作,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讨论和检查工作。

二、 对支委和团员进行《团章》学习和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学习,深入了解和及时反映团员同学的思想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 团日活动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应该充分认识建立团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将落实此项工作作为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抓紧抓实,搞出成效。一个月开展一次团日活动,并认真填写团日活动记录册。

四、 做好支部组织工作,建立和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执行团的记录,争取将更多地团员向党员发展。

五、 配合院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团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及年度注册统计等工作。

六、 认真做好支部社会实践、优秀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七、 认真做好年度民主评议团员工作,做好向系团总支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八、 对整个团支部的工作全面负责,同各级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和帮助他们作好分管的工作。

九、 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党和上级团支部的决议、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注意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工作小结。

十、 注意了解团员青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并经常向团委和班主任汇报工作。

十一、 经常对团员的基本知识教育,注意培养、帮助团员中的积极分子,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积极发展新团员。

十二、 提出团的组织生活的内容要求,并督促和指导团小组(即班级干部)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十三、 为团内表彰、批评和处分提供准确的学生意见。

十四、 按时缴纳团费并且团支部应将团费按月上交分团委。团支部应教育团员按期缴纳团费,逾期不交者,应予以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按自动脱团处理。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十五、 针对团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学习,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学习雷锋及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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