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三:工程劳务分包无效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你好,如未约定仲裁,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可管辖。

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五: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实际用人单位与另一独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提供劳动者履行劳务义务,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需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劳动者履行的劳务义务不符合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时,实际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务公司更换其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承包合同是指实际用人单位将一部分纯劳务性质的工作安排给劳务承包人(或劳务承包单位),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单位)不必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履行了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劳务成果即可。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均不需要实际用人单位为具体的劳务者交纳社会统筹。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的社会统筹由劳务公司负担,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务承包人的社会统筹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海润达;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六:个人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后怎么办

您好,劳务合同应当与公司签订,个人不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质,合同签订后,会存在许多法律隐患。

七: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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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并不必然无效

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但是,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分包合同仍有效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有资质的承包方。

九:如何规避工程劳务分包中民工工资发放纠纷

A建筑公司仅与各包工头签订了一份不甚完善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既无合同之约定,也无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B包工头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几个月,尚能如期如数发放其聘请的农民工的工资,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次工程款结算完毕并领取工程款后,B包工头携带九万余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为农民工的工资)潜逃。其聘请的农民工获悉后,即开始集体上访,公安、建设、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即进入开始着手处理,政府部门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考虑,并不考虑发包人已实际支付完毕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实,而是强行要求发包人支付上述农民工的工资。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发包人只得服从政府的上述安排,迅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由于B包工头已经携款潜逃,且其系外地人员,无法找到此人,因此,A公司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放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一事件最终造成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必须是具有法定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企业,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但鉴于目前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劳务基本上还是以包工头带领的民工队伍为主体,施工总承包方仍然习惯与包工头打交道,实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而正是基于此种劳务分包模式,往往会造成巨大的工程风险。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各施工企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劳务分包队伍,尽量降低工程风险:  1、与包工头或其挂靠的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务分包的范围、价格、工作完成时间、工作质量、违约责任等;  2、要求包工头向发包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其数额应当不少于包工头每月应发的农民工工资总额;  3、包工头应当在进场施工之前,将其拟聘请民工人员名单交至发包人处备案,该名单信息包括民工姓名、工种、身份证号及复印件;发包人根据包工头提交的名单向每个民工发放工作证,民工凭此工作证进入工地现场展开施工工作;  4、包工头应每月将其每个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资数额制表签字后报监理方、发包人确认,监理方、发包人确认后,即拨付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资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由民工个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剩余款项再支付给包工头;  5、若有民工已完成其工作,中途需离开。则发包人应与包工头就其离开的民工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并将其工作证收回,从工资名单中除名,以防止包工头冒领工资。  上述对策的提出仅是针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的现状,并非承认此一劳务分包模式的合法性。广大建设施工单位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仍应该聘请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使其分包行为具有合法性。

十: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于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建设领域存在分包现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包人运用专业技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工程的过程,客观上需要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交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加之实行竞争性招标投标制度,许多资质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谋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一、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与转包相比,二者的转让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债的概括转让,为建筑法规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让于第三人,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则转化为转包。当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专业分包合同效力涉及总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当事人。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当注意:首先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全部建设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最后分承包人成为并存债务人,和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13个资质类别: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4、石制作分包企业;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12、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1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每种劳务作业的分承包人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及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企业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1、分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别之处有: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2、专业分包的分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分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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