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余下全文>>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互联网上刊登年度报告,中国银监会还将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适用于本《办法》。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也被要求披露。对于外资银行的披露要求,《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贷款资产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银行的信贷活动,会受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例如使银行贷款资金有可能遭受损失事件发生。主要表现为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和贷款的贬值等,这样就产生了贷款风险。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现状看,形势较为严峻。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析   政府行政干预带来的风险。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有银行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在现实中,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人事、行政、业务上不受政府直接管控,但并不等于不受政府影响。作为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并未从实际运作的干预中退出,中心地位并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贷款沉淀。   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带来的风险。由于企业破产失业救济制度不完善,国有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与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企业把生产所需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解决,形成贷款风险压力;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使银行无法保全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了损失的概率。   法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银行法、票据法等许多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大多内容比较简单,有些内容有待于重新修订,并且有些法律与国家的某些政策相悖,银行在保全债权方面将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加大了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   缺乏科学经营管理带来的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表现在: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隐患;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与其(法定代表)的信用相关,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一定强;还贷能力弱的借款人(企业)还贷意愿不一定差。并且,信用度很难进行比较准确的考查、判断。所以,借款人还贷意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对策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避免由此带来的金融震荡和经济风险,通过上述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信贷风险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治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政企不分一直严重困扰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我国信用的深层次问题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政府尚未完成由市场的参与者向市场的管理者的转变,为了政绩需要而急功近利,期望短期内地方经济有较大起色,过分干预银行贷款,削弱了市场功能作用和市场法则权威。因此,必须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着力为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经济环境,同时支持并配合银行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信用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保证。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欠款的单位必须受经济和法律制裁。作为政府部门,央行应对企业改制中兼并、重组、破产等跟踪监督,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应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和信息处理标准化,并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以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治理包括什么?

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处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五: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属于部门规章吗?

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属储行政部门规章。

法律是要人大通过的。

六: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第三十四条 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一 关于董事会的治理与完善二 关于股东权的保护与退出三 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和治理四 关于信息披露与监管五 关于股权结构与治理绩效六 关于银行经营绩效与激励机制七 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综述一 财务重组二 引进战略投资者三 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四 股改之后的变化第三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董事会治理与完善一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董事会治理二 规范的董事会模式及董事会治理的关键三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董事会的治理与完善四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第四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股东权保护与退出一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股东之间的关系二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东权的保护三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东的退出机制四 加强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第五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员工安置与人事制度改革一 人事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和联系二 国有商业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综述三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前员工现状与结构四 国有商业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五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第六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关联交易规范与治理一 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面临的关联交易三 中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现状和特点四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关联交易的规范五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和规范建议第七章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一 信息披露的内涵及重要性二 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监管的现状三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上市面临的信息披露考验四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改进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第八章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一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的相关性二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权属性、流通性与治理绩效三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绩效第九章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治理绩效与激励机制一 激励约束机制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二 薪酬激励的主要手段和效果三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四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探索股权激励的实践第十章 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综合评价一 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二 四家银行股改前后主要指标对比三 对四家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综合评价附件1 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一 对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的考察二 对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的评述三 美、英、德、日银行公司治理对中国的启示附件2 国外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经验一 国外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经验和教训二 中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背景的差异比较三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应解决好的问题附件3 文化价值模式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一 公司治理与文化价值模式二 引入霍夫斯泰德五维度文化模型三 对国外公司治理与文化价值模式的考察——以美国为例四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模式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五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八:管理会计

序号 选题题目 1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 2 资本外逃现象探析 3 资本成本决策研究 4 专利会计问题研究 5 中小企业特殊会计问题研究 6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7 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分析 8 中小企业财务目标设定的战略性思考 9 中外企业融资结构比较分析 10 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问题研究 11 中国审计市场战略布局之分析 12 中国审计市场集中度之分析 13 中国审计市场管理模式之探析 14 中国会计事务所运营绩效影响因素之辨析 15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运营绩效模式之分析 16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之探析 17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分析 18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分析 19 中国会计改革中计量变动轨迹分析 20 中国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关联度之分析 21 中国会计改革对企业会计运营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22 中国会计改革:演进历程与未来发展 23 中国会计的国际趋同与中国特色研究 24 智力资本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 25 智力资本研究文献评述 26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7 智力资本计量问题研究 28 智力资本报告问题研究 29 知识经济与财务理论发展 30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模式的思考 31 知识经济时代财务报告的改进 32 战略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 33 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34 责任会计的研究 35 预算管理研究 36 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分析 37 银行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及发展探索 38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39 研究费用会计问题研究 40 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 41 虚假会计信息与审计舞弊 42 信息时代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情况探析 43 信息技术环境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44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思考 45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46 新准则对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47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48 新企业会计准则(或某新具体准则)研究 49 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影响 50 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51 小企业会计核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研究 52 相关性在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53 现行会计报表体系的创新研究 54 现金流量概念及其在价值评估中的运用 55 现金流量表与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56 现金流量表的分析与应用 57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分析 58 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 59 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监督 60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 61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不足的经济后果 62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评析 63 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现状 64 无形资产会计现状 65 无形资产的经济分析 66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策略研究 67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控制问题分析 68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 69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展变化研究 70 我国现行财务报告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71 我国上市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探索 72 我国上市公司收益质量分析 7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对策 74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探析 75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问题研究 76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及其完善对策 77 我国会计环境问题研究 78 我国会计服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79 我国财务总监制度评析 80 网络财务风险及其防范的探讨 81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研究 82 投资决策分析方法 83 谈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84 试论新《会计法》下的会计监督体系 85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余下全文>>

九:本行在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应按照什么的原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1-2]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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