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

一:方田均税法的简介

景祐年间,郭咨和孙琳丈量肥乡县的土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发现有八十万的逃赋,随后郭咨在蔡州又清查出两万六千九百三十多顷的漏税田亩。郭咨将清查田亩的方法步骤等归纳了四十条。不久招致豪强的强烈反对,清查工作遂不了了之。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田地,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 中国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北宋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宋仁宗时,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洛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王安石任宰相后,将郭谘的原办法加以补充,于神宗熙宁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于京东路,以后逐渐推行于其他各路。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宋仁宗景祐年间(公元1034—1038年),河北肥乡县田赋不公平的程度,已达到百姓所能承受的极限,民怨沸腾,群情激愤,已经严重影响了肥乡县社会秩序的稳定。当时肥乡县贫富两极分化十化明显,官僚、豪强巧取豪夺,大肆兼并土地,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却隐田隐丁,逃避税赋;贫苦百姓手中的土地被蚕食殆尽,却要承担着繁重的苛捐杂税。而县衙登记的田赋征税底册上,土地分配数据已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因此,素有河北“粮仓棉海”之美誉的肥乡县,按田赋征税底册征收税赋,根本就无法征收到位。河北转运使杨偕面对这种现实,忧心忡忡却一筹莫展。税赋收不上来没法向朝廷交代,动用国家机器强行征收又唯恐激起民变,引发社会动乱。时任大理寺丞的郭谘与杨偕私交甚厚,知道这件事后对杨偕说:“处理这件事并不难,如果让我走一趟,可以马上解决。”杨偕非常高兴,马上上书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谘到肥乡县承办棘手的赋税征收事宜。皇上准奏并派遣秘书丞孙琳做为副手协助郭谘摄肥乡令。有神童之称的郭谘,是赵州平棘人。郭谘聪慧过......余下全文>>

二:下列关于方田均税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B

方田均税法的内容是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从上述措施上看,官僚地主无锭再隐瞒土地、少缴赋,因而激烈反对此法,B‘项正确。A项看似正确,实际错误,方田均税法不是改变征税标准问题,而是清查“偷漏税”问题。方田均税法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故C项错误。方田均税法只是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而未增加社会财富,因而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故D项错误。

三:方田均税法的介绍

方田均税法首创为北宋大理丞郭谘,最早称“千步方田法”,在王安石变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王安石变法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之一。

四:王安石变法方田均税法措施的作用

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尤其是宋廷财政有了很大的改善,由宋神宗刚即位时的“百年之积,惟存空簿”,到后来的中央积蓄钱粟“数十百巨万”,“可以支二十年之用”,积贫积弱局势有所改观。

王安石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得以缓解,北宋熙宁六年,在王安石指挥下,宋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甘肃临夏)、岷(今甘肃岷县)等五州的作战。宋军收复5州,拓地2000余里,受抚羌族30万帐,建立起进攻西夏地区的有利战线。

五:方田均税法的结局及历史意义

王安石(1021年—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封荆国公。汉族。临川人(今江西省东乡县上池村人),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等存世。官至宰相,主张改革变法。诗作《元日》、《梅花》等最为著名。

六:王安石颁行的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 ] A.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B.

A

七:方田均税是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最早出现于什么朝代?

宋朝开国之初,为了巩固政权,采取废除苛捐杂税,奖励农业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带来了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全国农田比宋初增加一倍,农户增加两倍。但是,随着农业发展,官僚、豪强兼并土地,隐田隐丁,逃避税赋,以致一方面“田连阡陌”,而另一方面“赋租不及者,十居其七”。逃税既多,财政自然困难。 到了神宗时代,王安石为谋富国强兵,克服财政困难,实施新法,重定方田,以解决田赋不均问题,故称为“方田均税”。其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之实施。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废除。

八: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保甲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给我一个简洁一点的答案。谢谢 10分

怎么 穿越到北宋的 王安石变法??天变不足惧 人言不足畏 祖宗之法不足守。。

九:一条鞭法,和2税法有什么区别

我国历史悠久,赋税制度不能一言以蔽,我搜到两条资料,付于下,供您参考!

一、发展线索

1、周:实行贡赋制度。

2、春秋末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

3、秦朝:按人口多少征收的户税。

4、西汉编户齐民 (田租较轻,人口税与更赋重)

5、北魏的租调制,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6、隋朝首创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调制,后来以庸代役开始部分推行。

7、唐朝前期租庸调制,唐朝后期两税法

8、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来分担。

9、清朝的地丁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二、发展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为标志;

(2)由劳役、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单一形式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伙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2. 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对积式形成。

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

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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