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保密协议

一:事业单位签署保密协议人员可以是合同工吗

事业单位签署保密协议人员可以是不在事业编制内合同工的,但是需要予以合同工(与全体事业编制同事一样金额)相应遵守保密义务的费用。

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畅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余下全文>>

三:离职后,关于保密协议和就业限制的问题

在职时工资明细中有补偿款这一项也是无效的。竞业禁止补偿是离职以后的补偿。

你不需要做准备,但要有个前提,就是原单位已经几个月以上没给你补偿。而且你没有泄漏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原单位要告你,需要准备证据的是原单位。

四:我在一家涉密事业单位上班,目前处于实习期,签了保密协议,但还不是涉密人员,可以自由辞职吗?

从你的穿述看,你在的单位应该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这时候辞职就不能和普通单位一样了,即使你不是涉密人员。主要还是看你的保密协议是怎么签的,好好看看条款。如果没有什么限制,按照劳动法你在实习期,只要提交一个书面申请,应该马上就可以走人。

五:劳动法——保密协议

1.保密条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保密条款的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时候,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你只是辞职不受此限制,你只需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行.

4.离职后如果单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条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单位无支付,则无权要求你守此承诺,出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六: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产生于知悉秘密,保密协议只不过再明确一下责任,现在补签最多要求你履行保密义务,只要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签就是有效的

七:什么是工资的保密协议 10分

工资保密协议又称工资保密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早期,资本家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与工人分别谈确定工人工资,为了防止员工进行内部比较,造成员工心里不平衡、情绪不稳定,禁止员工相互打听工资。

随着公司逐渐的做大做强,要逐步取消工资保密协议。工资保密协议是在躲避问题的发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司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要从正面去解决那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负面影响。通过绩效考核让员工看到差距,知道差距的原因,引导员工如何解决差距、不足。让薪酬制度真正的去激励员工更好的工作,变成企业竞争的优势。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成为上市公司,你的薪酬必须是公开的,工资保密毕竟是小家子技俩,薪酬公开是必然趋势。

八:辞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你好,我找到一篇发表于2008年2月2日的论文,现复制给你看一下,我想这样可以全面回答你的问题。不过你要注意一下近来有没有相关新的法律条文出台,是否有经过修改或终止的。

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兼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不足

张玉瑞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业秘密战略内容,是在国家推动下,企业、社会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增强国家、企业、社会的国际竞争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其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的历史发展

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开始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自1995年未开始,一系列地方法规、部门规定相继出台,肯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可能合同法地位。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虽然只在深圳经济特区有效,但其意义超过了特区,一举奠定了中国大陆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如公平、公正、协商原则;书面原则;必须支付补偿费原则;竞业限制不得超过3年原则。这些原则为以后的法规、规定所沿用,只不过个别地方略有增减、丰富。

劳动部自1996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对职工流动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问题作出规定。

1997年(原)国家科委下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科技人员流动,规定了技术秘密保护、竞业限制有关问题的政策。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颁布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1999年3月7日颁布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1999年10月14日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

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竞业限制

出于技术竞争、经济竞争的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实践,有普及趋势。

竞业限制,在国家级立法中也开始有表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或、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次在国家劳动立法领域,规定了竞业限制,产生了空前影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余下全文>>

九: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个人可以保留一份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各持一份钉公司不给你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具体规定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

十:公司要求我签订保密协议,但是保密协议里面并没有提到企业技术保密津贴,请问我是否要签字? 10分

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找你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因为二者是不同的,签订保密协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有保密津贴,但双方约定除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你说的两年内不涉及这个行业的规定,应该是竞业限制协议,及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要以后你履行的竞业限制业务,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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