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计划生育

一:咨询部队的计划生育政策

不要烦恼,告诉你一个利好的消息。从今年的6月份开始,军人是可以生育二胎了,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情况,请与部队的干部部门(计生部门)进行咨询,并且这事解放军报也已进行过报道,请关注新闻。

二: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余下全文>>

三:部队军官可以生几胎?计划生育在部队严么?

在全国的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没有一条是军官可以再生育作为法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也就是说,不能以军官作为再生育条件。

计划生育在部门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事,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部门是很正规地执行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四:部队三级士官的计划生育政策

你可以查阅《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网上有,查找很方便),对照那上面的“生育调节”部门中的条款,你就知道了军人计划生育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五:现役军人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a、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b、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c、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d、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紧急求助 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怎么写?详细描述 50分

某部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二00x年xx月x日

一、200 x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200 x年,全师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党委及师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为依据,结合我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积极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师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计划生育“四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晚婚率)继续保持100%。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师党委首长在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按照“亲自抓、负总责” 的要求,自觉把计划生育工作贯穿于部队建设的始终。师团坚持把计生工作纳人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做到安排工作不忘计划生育,检查指导不忘计划生育,总结讲评不忘计划生育。针对人员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逐级续签了《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书》。各级领导严格按照责任书上的要求,自觉做到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活动亲自参加、组织协调亲自出面、难点问题亲自解决,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经常,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文艺演出、座谈讨论、墙报板报、图片展览等形式,狠抓了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去年春节期间,师计划生育办公室针对官兵探亲休假多、家属来队多的特点,广泛开展了宣传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投人经费)(xxx余元,制作印刷xxx多套计划生育宣传折页,下发到每对育龄夫妇手中,受到广大官兵的欢迎。

(三)严格管理,加大了计划生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根据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军区《计划生育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狠抓婚育审批、孕情普查、责任承包等制度落实。师团在4, 10月份进行了两次孕情普查,按照同地集中普查,异地发函调信、走访调查等形式,共普查育龄夫妇x xx对,发函调信xxx封,并派出计生干部对重点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对有疑点的单位进行复查核实,确保了普查效果,杜绝了计划外生育。各级坚持资料建档制度,加大经费投人,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对计划生育办公室基础设施进行了补充和配套,基本达到了“墙上有图标,柜中有资料,避孕有药具”的要求,保障了全师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四)以人为本,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热比为官兵、家属搞好优质服务。各单位牢固树立为基层官兵、家属服务的思想,开展了“送温暖、送药具、送知识”上门服务活动,及时解决广大官兵、家属工作生活和婚育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年来,各团级单位计生办先后共组织医疗服务队5批次,结合两次孕情普查,积极为官兵、家属查体治病。据统计,全年累计为官兵家属、子女查体3876人次,治病575人次,为驻地群众治病923人次,受到了广大官兵、家属和驻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领导存有麻痹松懈、消极保平安的思想;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对策和措施;在财力、物力、人力上保障不到位。二是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有些单位孕情普查有走过场、图形式的现象,个别计生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在重点人员的管理上把关不细不严。三是基拙设施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有的单位经费投人不到位,“三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余下全文>>

七:部队招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怀孕生育一个子女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按照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余下全文>>

八:部队计划生育法和地方冲突吗!按哪个办?

部队自成一各系统,直属管理,跟地方是平行的,不受地方辖制,按部队的规定办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军人不存在地方户籍,军人未注销的户籍不具有效力。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