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二:怎么样才能成为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立专利抚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三:专利代理机构有哪几种类型?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为您解答:我国《专业代理管理办法》中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三类:

⑴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部,可承办国内外专利代理事务。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我国《专业代理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有委托人提交的委托书,写明委托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专利法》中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言外之意是也可以自行办理。《专利法》第19条还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一般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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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经国务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发布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被纳入第一批公告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自国务院1991年颁布《专利代理条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组织了13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4496万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1098家,专利代理人共10513人(注:因每月都有新办、转所、注销的专利代理人,故此数为一个动态数)。2014年12月新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115个;......余下全文>>

五: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是否需要办理资格证?如不需要,对以后是否会有影响? 10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也就是说,不仅要有资格证,还要有执业证,而且要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六:发布无专利代理资质机构的名单有意义吗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五批取消了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被取消的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三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审批的专利代理人的行政项目,即:“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变更”、“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

这就是说自2004年国家取消商标代理人资质行政审批后,又一次取消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变更和注销的行政审批。这将极大促进更多的人参与专利代理人行业,解除专利代理机构对代理人流动的限制,并将最终促进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新一轮爆发性增长。

但是,时至1个多月,尚未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相关的解释和新的配套措施。

七:专利分公司成立的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八:如何完善专利代理协会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改善企业外部环境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关于内部控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现有的一些内部控制规范散见于若干规范之中,既不明确,也不系统。同时内部控制的规范还多为指导性的,强制力差。所以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从其体系建设、目标定位和内容的确定上来讲,都有许多工作要做,应加快内部控制的相关立法,规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准则和实施细则,并对违法行为规定罚则,从而为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外部监督和指导。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对企业的监管行为由原来的政府负责越来越多的变为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特别是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审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行的“经济警察”职责。正是这种来自企业外部的独立的审计力量促使着我国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朝着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日益重视,它必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和加强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内部应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完善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针对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弱、经理班子强、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与监事兼职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责明确、岗位清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经理层为履行其职责,避免被解雇,客观上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不是主观臆断,需要依赖会计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这样就能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内部需求,自发行动,从而制止内部人利用职权干涉会计工作,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组织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性负责。因为对于董事会来说,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为了保证公司有效的运行,完成公司目标;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得以实施;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必要手段,所以董事会责无旁贷。因此,要想防止舞弊的发生,必须强化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突出董事会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

(2)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内部控制是由人制定的,也是靠人去执行和完善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才是一种很重要的资源要素,尤其是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目前管理者素质低下的状况,笔者认为,当前的突破口是完善经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经理人才市场。我国培育经理人才市场首先要解决两大难题:一是转变观念;二是干部任免制度。只有形成企业家市场竞选制度,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才能受到应有的牵制而不能为所欲为。为此,须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第一,建立资格与级别制度,具体包括资格奖励制度、考试制度、类级制度、晋升降级制度、注册吊销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如此方能解决“外行领导内行”,任人唯亲等弊端,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后备队伍以满足企业对广泛而多样的人才需求,真正做到择优上岗,有序流动,合理配置,这是完善经理人才市场的前提和基础......余下全文>>

九: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www.sipo.gov.cn/...8.html

应当遵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余下全文>>

十:想开一间知识产权公司需要具备什么

参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baike.baidu.com/view/438878.htm?fr=aladdin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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