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政策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土地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主要有:

(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

(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www.agri.gov.cn/...74.htm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www.lvliang.gov.cn/...28.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三: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对农村规划用地,只能用来发展农业,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是什么政策或者法律规定的呢?----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现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常用川政策、法规?——查不出来,都是秘密文件;这样反证法吧!详看最高检、最高法文件【涉农违法案件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3.建议到百度博客793029434LSL04,查找有关文件、并探讨......!!

四:中国的土地政策

本文将改革开放前1949年至1978年这28年的土地政策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徘徊时期等4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改革开放 前28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的若干问题进行介绍、分析与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

1949年10月到1956年9月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前3年主要是继 续推行土地改革运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任务;后3年则是制定并执行过渡 时期总路线,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 。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

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 1950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 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

(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1950年6月9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 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对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其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其自耕部分土地,加以适当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则没收。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直系亲属,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得一份土地,以示抚恤。城市回乡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 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乡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逃亡地主、有劳力愿从事农业生产者亦分给一份土地。⑤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 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①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的农业土地分配......余下全文>>

五: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炉,宅基地可有偿转让

未来的十年注定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确定要大力推进中国城市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并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约瓶颈,当然就是土地流转中所必须要面对的农村土地再分配制 未来的十年注定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十年,新政府确定要大力推进中国城市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并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化,而其中最大的看法和制约瓶颈,当然就是土地流转中所必须要面对的农村土地再分配制度,如何让农民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并使相对落后的农村居民有资本进城并顺利融入城市生活,就成为了中国城市化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近日,在刚刚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务院首次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新的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央视

焦点

1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据新华社

2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余下全文>>

六:土地管理怎么做

一、加强土地确权流转管理,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确权、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丰台区结合地区实际,采取了确权确地、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三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保障了农民利益。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农委、发改委、研究室、法制办、信访办、监察局、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经管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丰台区农户土地确权及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区委书记、区长亲自抓,主管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区长直接抓,区农委、经管站具体抓的确权工作模式。

(二)创新土地确权流转方式。把土地确权流转与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相结合,以土地确权股份作为村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股份的基本股,凡是具有获得土地承包权资格的农民每人平均一份。确权确股后,大部分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极少部分土地仍由本村农民耕种,对于从土地种植中脱离出来的农民,经培训后由集体安置就业,对于自谋职业农民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依照本村经济水平而定,一般500元到1000元,年终再给予股份的分红。

(三)登记颁证,规范土地确权和流转管理。采取确权确地方式的农民,给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采取确权确利方式的村都与农户签订了土地确权确利协议书,并建立了合同档案,纳入合同档案规范管理,向确权确利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采取确权确股方式的村,建立股权证制度,将股权证书发放到每一股东手中。

丰台区共71个行政村,其中20个村没有农业用地,即有51个村需要开展确权工作。2005年4月,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全面完成。全区确权总面积114601亩,土地承包权流转面积106093亩,占总面积的92%。

二、加强土地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拆除到位

丰台区以规划城区、绿隔地区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从加强监督、完善程序、强化服务和加强教育等手段入手,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认真查处。全区召开了 “严格土地管理遏制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大会”,对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等方面的案件,特别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理。

为确保土地执法到位,实行严格的拆违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到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建立了区领导督办机制、委办局与行政村结队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百分考核机制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制定了“自主拆、协帮拆、强制拆”相结合的拆违模式,有力地推进了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做法: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由村委会和居委会动员违法建设所有者自行拆除;对所有违法建设所有者,由街乡镇和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规划、国土、城管、建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并协助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达到了“拆除一片,巩固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土地制度建设,创立管理新机制

根据城乡结合部的特点,建立了“四不为”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

(一)筑牢“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党员群众科学发展观教育、法制教育以及首都意识与公民道德义务教育,提高党员群众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现代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自觉抵制违法占地和违反建设行为的思想防线,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建立健全“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提高各类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城市居民和姬......余下全文>>

七:土地产权政策的作用

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是决定性的原因。从解决土地管理的根本问题出发,就必须从产权问题入手,抛开意识形态的羁绊,研究在现阶段,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采取既能提高效率又能实现公平的土地产权制度,继而解决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土地产权制度并轨,即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户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取消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正在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我国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1、土地国有化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基础和条件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以“均田”作为施政纲领,但都有始无终,因其不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且没有抑制土地兼并的手段。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允许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国家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就能从根本上抑制对土地的兼并和垄断,制约个人或利益集团利用土地牟取暴利的情况发生。国家通过所有权可对土地利用、土地市场、土地收益进行掌控,使之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和手段。

2、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可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土地具有天然性和不可转移性,因此,它不是一般的商品。但土地具有排他性和有用性,因此,又具有商品的特性。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使其优化合理地配置,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市场交易决定土地利用,较之于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配置,实践证明是更为正确的选择。赋予利用者长期使用权,便使根据价值规律进行流转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单位土地有更大的产出。由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对利用者的权益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可以鼓励利用者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从而改善土地的质量和环境。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通过行政手段配置。一旦项目获得批准,就可以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一方面,虽具有降低投资成本继而降低产品成本的作用,但土地价值却没有在产品价值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无偿取得,土地占用最大化便成为理性的选择,土地的粗放利用便不可避免。土地不可思转让或只允许无偿转让,使大量土地占而不用,造成极大浪费,城市土地国有制演变成单位所有制。改革开放后,虽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但由于法律设定了最长70年的期限,致使土地的未来收益与成本的不确定性增加,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权价格的形成。实行土地使用权永久化,可消除未来土地成本的不确定性,土地市场就能够很快形成,其使用权价格将趋向合理化。

3、 赋予农户长期土地使用权将对农民利益起到根本保护作用

农户取得长期土地使用权不仅使用地农民的用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农户既可以使用卫转让,又可以继承和抵押的资产,并可有效地制约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滥用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只能依法对土地利用行使监督的权力,而不再有配置的权力。地方政府及村级组织再无资格参与对土地收益的分割,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也将全额归农民所有。

八: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土地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主要有:

(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

(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九:如何管理好土地

这个问题真拽!

简单的说:“法律”+“政府”+“民众”,重点是我国现在许多的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还在发展,许多方面存在漏洞,

所以这个完善法律管理制度应该是国家重视的重要方面,

不过兄弟你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叫问题!!

十:土地法有什么新规定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 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 对策及建议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 工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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