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管理办法

一:养殖公司阵地管理制度

养殖公司部门职责 总经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公司内外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2.配合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3.根据公司的发展,定期修订、增订各项管理制度,保持公司管理体系文 件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4.负责员工的考勤工作。 5.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6.做好各种档案、文件、生产数据、外报材料等文件的保存工作。 7.组织公司例会工作的召开。 8.按公司培训计划,配合各部门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9.做好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10.结合公司销售部门,制定公司年广告宣传计划,并负责实施。 11.做好股份公司交付的各项工作。 12.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生产技术部岗位职责 1.根据各下属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制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计 划,各岗位承包合同。 2.对下属各猪场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上报周报表、月报表、季 报、年报等。 3.根据各场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完善的生物安全体系、猪群保健方案、 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对其进行评估、改进,保持其先进性。

二:养殖场管理制度

以养牛场为例:

一、场长职责规范:

1. 负责牧场全面工作,在公司规定的用人指数内,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在权限范围内科学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 负责监督执行牧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 制订并实施牧场内各岗位的考核管理目标和奖惩办法。

4. 定期对所有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员工进行考评,根据考核成绩对员工予以适当的经济奖惩、教育或辞退。

5. 及时圆满地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6.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对职工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牧场整体生产技术水平。

7. 历行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8. 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职责规范:

1. 参与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熟知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 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根据后备牛的生长发育状况及成母牛

的产奶情况,依照营养标准,参考季节、胎次、泌乳月的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

3. 负责各群牛的饲料配给,发放饲料供应单,随时掌握每群牛的

采食情况并记录在案。

4. 负责牛群周转工作。记录牛场所有生产及技术资料。

5. 负责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控制。

6. 掌握牛只的体况评定方法,负责组织选种选配工作。

7. 熟悉牛场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

8. 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职责规范:

1. 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制订药械购置计划、填写病例和有关报表。

2. 合理安排不同季节、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3. 每次上槽仔细巡视牛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充分利用化验室提供的科学数据。遇到疑难病例,组织会诊,特殊病例要单独建病历。认真做好发病,处方记录。

5. 及时向领导反馈场内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6. 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普及奶牛卫生

保健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科技信息,开展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

四、配种员职责规范:

1. 年底负责制订下年奶牛配种繁殖计划,参与制订选配计划。

2. 认真观察牛群,做好发情鉴定,适时配种,按规定时间做妊娠诊断。拟好停奶通知单,及时通知班组。

3. 做好奶牛产后监护工作,负责奶牛繁殖疾病的预防及诊疗。

4. 及时记录奶牛发情、配种、妊检、流产、产犊、治疗等技术数据,填写繁殖卡片。

5. 做好精液、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和汇总,月底上报财务室。

6. 按时整理、分析各种繁殖技术资料,及时上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场内的各项工作有何想法,要及时与领导沟通。

7. 向职工普及奶牛繁殖知识,努力学习,掌握科技信息,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资料员(兼统计员)职责规范:

1. 正确填写奶牛谱系,依照谱系的有关内容和规定,定期测量后备牛的体重、体尺,测定和记录成母牛泌乳月产奶量、乳脂率,并及时填写。

2. 负责奶牛各项育种指标分析、日粮营养分析和泌乳月分析。

3. 负责参加DHI报告牛只的采样工作,及时把数据输入电脑并做数据分析。

4. 负责牛群异动、产奶及销售、人员任用等各项数据的整理,于每月初4日前填写生产报表,上报公司。

5. 每月月底完成计件工资所需的数据统计。

6. 妥善保存各类原始资料。

7. 努力钻研业务,热......余下全文>>

三: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余下全文>>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失效.新的条例已经颁布,国务院条例高于环保部办法。自动失效

五: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农业部令

第 67 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部 长 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可以用吗

失效.新的条例已经颁布,国务院条例高于环保部办法。自动失效

七:养殖户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办养殖证的养殖企业或个人需先填写申请表,提供与养殖规模适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方案、承包合同或者用地证明等。经当地乡村同意后,报县农业局汇同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再进行办理,望采纳

八: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31 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 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部 长 杜青林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哪些省份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目前浙江、福建、宁夏、四川、广西、山东等制订了省(区)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广东、浙江制订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余下全文>>

十:环保局怎么处理农村养殖户

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