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餐费补助文件通知

一:国家有规定夜餐费吗?

律师解答:

工作时间在夜间,夜餐补助还是合理的,但是,2.2元能吃到什么?所以规定夜餐是合理的,这个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但是数额相对较少,看是否有协商的月底,适当增加!

二:公司夜班餐费补贴会计分录是什么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夜班餐费补贴

贷:库存现金

分配时:

借:管理触用--福利费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夜班餐费补贴

三:员工餐费补贴该计入什么科目

1.内资企业提供的免费员工餐,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则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2.入费用的时候需要对方提供正式发票,那种手撕票也可以的

3.剩余的20元,属于每月发给工人的餐费福助,区别对待

拿发票来贴报的,进福利费,一季度或是半年打入工资内即使是一次性打入工资内;入福利费

如果和工资一起发放,又不需要员工提供任何餐饮发票的,那么要计算入工资,和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工会经费列支,工会活动餐费能列入工会经费吗

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使用的界限,即哪些费用可由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基层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的变化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方面--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等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2)职工活动方面

职工教育方面: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与教育有关的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费用。

文体活动方面: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版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而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方面---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的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作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的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再就业、送温暖等工作活动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方面---工会所属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方面---以上开支范围没有包括的开支项目,只要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经过经审会审查同意,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支。

(6)上解经费支出方面---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经费。

7、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企业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工会组织要专门设立工会会计。如果规模比较小,一般有企业的财务部门代管。工会财务在收到行政拨付的工会经费时都有专用的拨款书......余下全文>>

五:企业夜餐费的标准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补贴标准作了调整,工作人员工作到夜间23:00以后的,可开支夜餐费每人每次15元;因工作需要,凌晨4:00以饥开始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次补贴早餐费8元。 夜餐费补贴是否发放问题,可由自己的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六:值夜班的补贴应怎么做会计分录

1,如为管理人员值夜班,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如为车间管理人员值夜班的,

借:制造费用(工资薪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昨人员出差餐费多少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 等 项 | | | | |住宿费标准(元) 职 级 | | | | |-------- |火|轮|飞|其他|一般|深圳、珠海、 标 目 |车|船|机|交通|地区|厦门、汕头 务 准 | | | |工具| |市和海南省 ------------------------------------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 |软|一|一|按 | | 的人员 |席|等|等|实 |50| 7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 | | | | | | 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中央 | | | | | | 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 |软|二|普|按 | | 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 | | | | | | 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 |等|通|实 | |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资和 |席| | | | | 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 | |舱|舱|报 |30| 40 区)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 | | | 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 |车|位|位|销 | | 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 | | | | | |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硬|三|普|按 | | 其 余 人 员 |席|等|通|实 |20| 3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 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余下全文>>

八:请问上通宵班顾主是否必须补贴夜宵餐费?能得到法律支特吗?谢谢!

理论上是应该的

九:我在私企上班,最近公司要我们交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的餐费补贴,夜班补贴和加班费是否也要交个人所得税

请问珐们的餐费补贴,夜班补贴和加班费是否也要交个人所得税

夜班补贴和加班费这个是肯定要交的。但餐补如果不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直接拨给食堂是不用的。如是补钱也要并入算

十:员工吃的餐费收款怎么计凭证

企业食堂发生的费用计入福利费。一般情况下购买的菜品无法取得发票,普遍的税务机关处理默认白条入账,其实在菜场买菜也能开发票,很多大型菜场都有税务局的服务点,可以一段时间去开一张

也可以自制原始单据或采购发生的收据作为报销依据;员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大部分税务机关的处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除了个别地区文件明确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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