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试生产申请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试生产需要哪些程序

(一)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准备开始试生产前,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按

照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项目,

不执行此规定,由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处理。

(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对市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指定

项目监管部门会同环境监察部门等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对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并项目监管部门形成检查报告。

对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局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需要市

局转报的,由监督管理科在5 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环保局。

(三)对试生产申请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报告及时报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

的,做出同意试生产的书面确认意见。对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提出书

面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试生产申请。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为3 个月,对试生产3 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

护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

(属省局和国家局审批的,由市局转报),并说明理由,经确认后方可

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最长不超过1 年。

二:我公司环评批复已经下来了,从申请试生产到申请正式生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还有“三同时”具体是?急!

到环保局去问一下,填一个试生产申请即可。一般3个月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满后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其中有一项就是三同时验收。这里的三同时指的是环保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以验收的时候就是看你环评当中提到的环保设施你是否都按照要求上了,然后对你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看是否都达标排放了。这个验收完了之后,就可以正式投产了

三:企业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就试生产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试生产需要哪些程序 ?

(一)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准备开始试生产前,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按照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项目,不执行此规定,由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处理。 (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对市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指定项目监管部门会同环境监察部门等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对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项目监管部门形成检查报告。 对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局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需要市局转报的,由监督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环保局。 (三)对试生产申请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报告及时报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做出同意试生产的书面确认意见。对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试生产申请。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为3个月,对试生产3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恭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属省局和国家局审批的,由市局转报),并说明理由,经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最长不超过1年。

五:请问如果未申请环保试生产便投运后,能直接申请环保验收吗 5分

在该项目环评批复得到的情况下,在试生产运行3-6个月内就可以申请环保验收了。

六:对未办环保审批手续已试生产的

严律师:  我们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不知道该适用该《条例》的哪一条。某工厂新上一条生产线,未作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就需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义;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虽然涉及到试生产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手续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进行试生  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理支队 艾莉    艾莉同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你所提到的情况确实规定得不够明确,因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然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同时,该《复函》还根据违法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擅自建设并擅自投产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或设备,如果是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当强制淘汰;如果属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建成后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这一复函,属于对法规适用的行政解释,在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这一解释处理具体案件。

七:企业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就试生产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穿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但未正式验收如何处罚

到环保局去问一下,填一个试生产申请即可。一般3个月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满后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其中有一项就是三同时验收。这里的三同时指的是环保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以验收的时候就是看你环评当中提到的环保设施你是否都按照要求上了,然后对你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看是否都达标排放了。这个验收完了之后,就可以正式投产了

九:环评“三同时”验收工作一定得试生产三个月之后吗?

建设单位试生产应在环评审批通过后三个月内并申请报环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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