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余下全文>>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有什么好处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3部法律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有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规定。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因、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概况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4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它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参加培训人次393.81万。

二、中国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余下全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

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存哪些主要问题

国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于2002年下半年开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专门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认真修改和积极协调,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在实施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和精神起草实施条例草案,在大力促进的同时加强规范,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注意考虑全国各地不同情况,适当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

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在内容上,条例草案主要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应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的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设计具体制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则或精神,结合民办教育的实际,规定具体措施,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衔接,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设立、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53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由《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七:民办教育“新政”怎样解读

核心提示:本月上旬,《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新政将对民办教育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昨天,民办教育太湖峰会暨教学创新论坛在太湖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吸引了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江西等全国800多位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参加。

本报讯(记者 小方)本月上旬,《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新政将对民办教育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昨天,民办教育太湖峰会暨教学创新论坛在太湖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吸引了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江西等全国800多位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参加。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作了主题报告,解读民办教育新政对行业的影响。董圣足说,这次修法的中心线索就是“分类”。所谓分类管理,是指为了更好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对经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按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在立法上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型,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不同的规制措施。

新政明确规定,从小学到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圣足表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特点,各个国家“对义务教育都是禁止营利的”。在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主要存在的产权界定、政策配套、行业准入退出、学校治理和制度衔接等问题后,董圣足建议民办教育投资应三思而行,深入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义,吃透精神,顺应大势,权衡利弊,理性决策;应明确办学目标,因应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调试学校发展战略;应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据了解,此次峰会论坛由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主办,今年是第一届。峰会主题是学习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升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能力,创新教学模式,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峰会还安排了24个分论坛,囊括了民办学校的管理、市场招生、教学科研和家庭教育等方方面面。

近年来,苏州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据统计,仅2015年,苏州全市就新增民办学校、幼儿园29所,目前,全市范围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学机构近900家,在校在园学生达27万人,培训机构年培训量达37万人次。苏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处长张可伟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为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新机遇,在相关细则和配套文件出台后,苏州将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措施,确保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平稳过渡,“真正实施预计在明年9月1日”。

八: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到底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九:现在国家对民办教育是什么态度?支持还是反对?

支持的。

www.lufeng.gov.cn/...45040/

www.yuloo.com/...2.html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目前,我州教育事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仍很突出。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非常重要。在我州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教育投资还不能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的情况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激发民营企业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民教育的现状和差距

日前教育部首次发布了《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报告》,将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现状与一些国家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报告中资料显示:我国15岁以上国民受教育的年限仅为7.85年,25岁以上人口受教育年限为7.42年,两项平均仍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与美国100年前的水平相仿;2000年我国25—64岁人口中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者只占18%,与美国和韩国同期比例87%和66%相比,差距甚远。报告概括了我国人力资源基本现状:国民素质整体偏低,中高层人才严重缺乏,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从楚雄州的情况看,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滞后,数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2003年,全州普通高中阶段入学率仅为32%,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仅为36.62%,而国家教育部要求在2005年全国平均高中阶段入学率要达到60%左右,可见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之大。

二、投入不足是制约我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

一方面,我州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及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用于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结构变化,用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资金比例增大,而用于基础教育的经费相对减少,加之教育欠账大,多渠道的教育投融资体制尚未形成,教育投入远远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州内民办教育由于投入不足,导致发展缓慢,教师队伍素质整体不高,教育思想观念落后,教学方法手段陈旧,管理效率较低。

目前,我州还有许多贫困地区的儿童因为没钱而失学。许多欠发达的乡(镇)对教育的投入已经占了地方财政收入的50%。我们再过高的要求政府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势必会影响政府对其它行业的投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国家的税收,从而会影响政府对教育的再投入。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教育,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发展民办教育存在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办学体制比较单一,主要有政府办学和集体办学两种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教育事业多方面的要求,现在我国是以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2%的教育规模,比例悬殊。过去的办学方针是: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因此,1986年到2000年义务教育......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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