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么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无疑。
该规章是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2〕38号发布并实施的。
法律链接:《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纠错管理的最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余下全文>>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提出了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并从执法能力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管理建设、错案预防机制建设、执法信息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建设、执法公开建设和执法示范单位建设八个方面,提出了总计43项具体的工作任贰,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
四: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二)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三)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余下全文>>
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六: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切实做到思想上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养中取信于民。
二、推进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能。近几年,阳光执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信力。
三、健全执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执法质量考评。进一步改进考评方式,要将人们群众安全感的满意度和执法质量置于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评标准。再者,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四个必倒查” 执法考核发现问题必倒查,民警违法办案必倒查,工作失误发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警民沟通,推进警民和谐。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群众心里有杆秤,群众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换真心”,民警真心关心爱护群众,诚心为群众办事,群众自然就会真心回报,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提高。
五、规范媒体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是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力量,使公安机关的先进典型让群众知晓,使群众透过公安宣传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寄发慰问信,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安负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反应和应对,把握时机,快速把事实真正传递给公众,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七:<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条例>的全文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0号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2001-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余下全文>>
八: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虽然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也在稳步提升,但是,从近年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来看,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来看,从信访案件来看,公安机关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文书制作不合法、不规范。一人检查、搜查、询(讯)问,提取和扣押物证、书证无见证人在场,法律文书使用混乱,条款引用错误等。二是询 (讯)问笔录不按规定和要求签字的情况仍然存在,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全不规范。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侵害他人诉讼权利。四是不作为。对待群众报案,不及时受理、不依法立案,不全面,立而不侦、保而不审,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仍然存在。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有效杜绝以上问题的发生。
1、加强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安法制工作。要站在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必须加强思想认识、重视法制工作、实实在在把法制工作抓实抓好,执法领导要率先垂范切实落实法制各项制度措施,按“带头学法,依法决策,身体力行,模范执法”的要求,全力构造“大法制工程”,使法制工作上一级新台阶。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要在全体民警中掀起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热潮,使每位民警都能增强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性,主动自觉地利用空闲时间学习。
3、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质量。要解决基层执法质量问题,就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监督质量。提高执法监督质量就应实行监督的多样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一要扩宽执法监督视野。二要完善执法监督环节。三要畅通监督渠道。四要扩大监督内容。
4、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要将公安队伍建成一支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队伍,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一是建立整改回访制度。二是推行执法质量公开上墙。三是实行基层执法单位、法制员审核案件登记制度。四是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要定期公布,将执法质量季度考评监督和平时考评监督结合起来。
5、切实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把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制”及领导连带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实行重奖重罚制。三是追究责任要提高效率,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追究执法单位,执法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在执法质量考评中需要追究责任的后进执法单位领导,后进执法民警,法制部门要在考评后及时上报,经有关部门研究及时做出追究决定,这样才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二、有利于及时、高效的开展执法监督,使执法监督信息化、科学化
以往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方式,基本采用调阅案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日常个案考评等形式来进行。通过健全完善网络执法办案系统,就可以从公安网上直接调阅案卷,对办案审批流程实行动态监督,也就是对案件实行“事中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年终执法质量考评也可以建立专门系统统一抽取案件,在考评后自动生成考评分数,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以便确定工作重点。使公安法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涉及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以及广大民警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制度建设,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望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推进执......余下全文>>
九: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什么制度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第五条规定: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
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十:人民警察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当然,人民警察执行盘问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执行当场盘问检查应当查验被盘问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核实确定其身份、来历等基本情况,盘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可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概括起来讲,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以上四项是法律规定的盘查执法活动必备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在巡逻执法实践中,民警对前三个要件的把握往往没有什么问题,较易引起争议或疑虑的是第四个要件,即被盘查的对象必须是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巡逻民警在公共场所公开着装巡逻,如何在茫茫人海中辨别谁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何外在的表现和迹象?通过盘查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算不算违法等等。对于以上问题,在一部分民警头脑中始终存在着疑虑。这实际是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的问题。对以上问题如不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解决,就会使民警对盘查执法活动放不开手脚,心存疑虑,惟恐“目标”判断不准确,从而扩大了盘查的范围,造成执法不当。因此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正确地理解法律和规定的本意,指导我们正确地行使这个权力。 (一)正确判断违法犯罪嫌疑的迹象 一是行为可疑。行为举止有违反正常规律,神态异常,行为慌张。在公共场所的人群中挤来挤去,或张望窥视,鬼鬼祟祟。在地铁站内久候不乘,看到民警后表情慌张,躲躲闪闪,或快步走开的。 二是体貌和面部表情可疑。体貌与通缉、通报的犯罪分子相似,年龄相仿,口音相符,衣着和携带物品相同。或者面带惊恐之状,疲劳困倦,个人卫生条件差,或整容化妆奇特,戴墨镜、口罩有意改变自己的容貌等。 三是身份可疑。口音与身份证表明的籍贯不符,或持假身份证,同时持有多个身份证或工作证等。 四是携带物品可疑。携带物品数量较多、体积较大或包装不规则,怕碰撞、触摸遮遮掩掩,神色多变,或携带物品与本人身份不符,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携带现金数额较大又说不明来源用途的,或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淫秽物品等。 五是带有明显的违法犯罪的迹象。身负枪、刀伤,带有血迹或污迹,衣服被撕扯破损严重,或手腕、脚腕有械具痕迹等。 六是与违法犯罪活动有联系迹象的其他可疑。如关系可疑,是同行人却互不认识;男女同行且关系暧昧;或女方、儿童表情异常,有被控制强迫的迹象。 通常从以上六个方面去发现和判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迹象,巡逻民警应从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增强自己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从而提高发现的准确性。 (二)要努力实践,提高发现可疑,勇于盘查的主观能动性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是巡逻民警借助观察到的客观现象,联系违法犯罪活动所易于暴露的各种迹象的一般规律,所进行的主观反映客观的思维活动,这种反映是以观察实践为基础的。只有认真细致地观察,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辨别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这就要求巡逻民警腿勤、眼勤、观察的范围广,对象多......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