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期限如何算?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是6个月。
(3)违法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5年。
二: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是,《程序规定》对超出规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三:行政处罚在多久期限内完成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
四:什么是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有效期,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2年就不再处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做出多于2年或少于2年的规定,则按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2年的时效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意义上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他法律没有处罚时效的规定,则只能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规定多于2年处罚时效的法律有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少于2年时效的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五:行政处罚有时限吗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急急急!!!!!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多久?我公司去年8月26日被行政处罚,到现在都没执行,以后是否会执行?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处罚法同时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鼎行政机关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处罚法》时间问题
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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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阅读: 行政诉讼知识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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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
国家行政机关
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更多]
九:行政罚款规定几日内交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偿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行政处罚文书,需要保存多久
是行政单位保存还是行政相对人保存,如果是相对人,已经处理完毕则可以不保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