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

一、工作程序1.1现场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1.1.1受理范围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1.2表明身份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1.1.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e)违法行为后果;f)其他需查实事项。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1.1.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1.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1.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1.1.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1.1.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1.2立案查处案件:1.2.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余下全文>>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罚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的过程:1,起诉。在诉讼法中对起诉时效的限制是非常具体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2,受理。法院在接到诉状(立案)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十日内上诉。也有受而不理的情况,即立案后基于管辖问题而产生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现象。

3,审理。法院受理以后即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不同的是被告为行政机关,立案庭将案子分配给行政庭后,由厅长分配给每一个法官。在案件分配结束后,要在电脑上登记,分案,法官决定开庭时间。然后就是打印相关的文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起诉状,原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被告传票等相关文件。文书打印结束后要将原告起诉状,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送达给被告。送达结束后就是等待开庭的日子,一般会在一个月后开庭。送达会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原告可以在开庭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被告收到邮件后,会有相应的邮件签收证明。

4,开庭。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并且,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是绝对不存在的。只有国家补偿和赔偿案件,存在调解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三人以上。庭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相同。

5,做出判决,裁定。审理后,法官会拟定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经过庭长,院长的签字后加盖公章后,送达,送达回证,案件整理好后在电脑上填写相应的案件信息。再然后打印卷皮,案卷目录,装订存档,送档案室。

一审法院要在3个月内将案件审结,需要延长的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批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会发生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撤诉的情形。也会出现同时触犯刑事犯罪,行政违纪,民事纠纷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和行政违纪现象要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事纠纷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有两种情形可以合并审理,一种是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一种是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具体规定是案件情形而定。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1,申请,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后的60天之内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政府或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就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管辖权问题。进审查认为应当受理得及受理。证据材料需补正的5日内通知其补正,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3,审理,行政机关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两名以上组成不可独审。可记诉也可口诉。

4,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60天内就行政复议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间经常会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请举例),请问

你好,任何情况下只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且不知道他的,适用《程序规定》。在此我就不给你一一列举了,知道法理就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

这是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属于部门规章。

六:简述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两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从目前药品监管实施的行政处罚实际,特别是从日益增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种种投诉情况看,一些药品监管部门对合法性原则较为关注,而合理性原则则不同程度地被忽视,由此导致罚种适用严重失衡的情况时有发生。 网友提问: 中顾网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相关法律常识: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坚持合法原则。行政处罚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所有原则中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应当做到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合法的基本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又是依据行政职权实施的,所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职权,必须是合法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干涉其他执法领域内的违法事项,否则,处罚主体违法。 (二)处罚内容合法 行政处罚内容合法,主要有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实施处罚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除了主体合法外,执法机关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不可超越职权行事,否则是无效处罚行为。 2.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一客观违法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还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3.适用法律和定性必须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一大支柱。虽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同样会造成案件定性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也必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这是两个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不论事实怎样,人民法院都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4.处罚种类和幅度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其处罚内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以内,而不能超越。 (三)处罚程序合法 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即要求实体合法,又要求程序合法。 实体是程序的内容,没有实体就谈不上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实体合法、合理、公正的保障,程序合法同实体合法一样,是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基础。程序如果违法,行政处罚就会被撤销。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规定。

八:请问大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规定什么是违穿行为也有办案程序的规定,而程序规定则是公安机办理行政案件的专门程序规定,里面主要是规定办理案件的流程、过程,也就是每一步应该怎么办理。

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谁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弧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解读

该条款内容为: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首先明确“期间”的概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时间有“期间”、“期限”和“时限”三个概念,《规定》中本身并没有详细说明哪些是“期间”,但是从立法者意图上来看是与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互呼应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出现了同一条款“期间”和“期限”杂乱混用的情况,比如下面这个第99条比较典型: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意思虽然能明白,但是你这么搞弄得大家概念混乱。言归正传,结合这句“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模棱两可的定义,笔者认为“期间”实际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期限”(的中间一段)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以天来计算的大块的,或者相对不怎么重要的时间是“期间”,反之可以推定为是“时限”。

比如“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二日也就是48小时,因为相关程序不入卷,没必要精确到分钟,操作当中也就只能“以时、日、月、年计算”,所以是期间的概念;而卷里的笔录等重要材料基本都是“时限”,“时限”牵涉嫌疑人的权利等问题,所以精确到分钟,比如“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时间的精确性更是直接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就是典型的“时限”概念,不在本条款讨论范围内。

然后再来看条款,其中包含五部分内容,具体解释如下: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意思上不需解释。但是你这句话到底算是下定义呢,还是规范呢?见仁见智吧。。。

2、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意思就是期间开始的这个小时(以时计的)或当天(以日记的)就算是白给你了,从下一小时或天开始算。比如“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对于这个办案期间来说,假如今天9:15返回的,那么严格来说明天10:00前移交走就可以了。假设他要说一日内移交,那意思就说不管今天几点返回的,都是明天24点之前就ok了。

3、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我期限内寄出去就行了,管你什么时候收到。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也不难理解,比如之前提到的“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假如今天是礼拜五,那么今天就白给了,从礼拜六零点开始算时间,本来应该礼拜天(24点之前)办完,那么推一天周一(24点之前)办完就行了。

5、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不需解释。

总而言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在太糙,导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很多时候难以适从。实际办案当中只能将就着来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