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挂靠

一:建筑公司挂靠是怎么回事?

挂靠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资质包活儿的老板。比方说他可以接到一个多亿的工程,但他没有公司,只是有人,那他就要找个一级资质的公司挂靠。去那个公司找他们老板商量管理费怎么收,具体事宜。是要签合同的。

二:营改增后建筑公司挂靠怎么办

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

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

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范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违法,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违法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余下全文>>

三:怎么样挂靠一家建筑公司做工程

在国际上建筑公司已经是专业的建筑管理公司,其只能是负责全面施工管理,包括资金,技术,质量,维修,对建设项目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的建筑公司处在一个转制过程中,以前的建筑公司现在变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建筑管理职能(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施工技术等人员)的(壳公司),一个是劳务公司(施工劳务队伍),但由于我国还没有理顺关系,正在逐步建立期间,其挂靠虽然不是名正言顺,但已经是潜规则。如果你不信任建筑公司的某些人,但对你挂靠建筑公司还是要信赖的,因为你没有资格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你只能作为项目的负责人,不能成为项目经理,你只需要用自己的公司或以项目部名义给总承包公司(建筑公司)签定一个内部施工管理协议就可以了,把责权利分清楚,给总承包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用和按时交纳税收就行了。一般的建筑公司会按照管理协助你完成施工任务的。

四:建筑业企业挂靠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余下全文>>

五:建筑企业挂靠如何做账

基本户收到款,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你可能直接挂往来款;

六:挂靠公司是怎么回事

何谓挂靠,至今并无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现实的建筑活动中的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认定建筑活动中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二是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三是挂靠人在承揽施工任务后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在收取费用后并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或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实质责任;四、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实为规避法律。根据《建筑法》的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可以理解为针对挂靠行为而作出的规定。挂靠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挂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挂靠当事人应受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七:建筑企业被挂靠单位的收入怎么确认

1,以挂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挂靠方(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小型企业)的银行往来工程款及完工结账的银行进账,应当这样来做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总工程额—分包额)×税率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分包额×税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总工程额×税率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总工程额×税率 贷:应收账款——总包方 总工程额×税率或者直接这么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万-60万)×税率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分包额×税率 贷:应收账款——总包方 总工程额×税率 2,如果只记入往来账,则: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八:建筑工程公司挂靠怎么做账?

1、帐目必须是中标通知上写的单位名称。会计主体也是这个单位,项目部不行,项目不是法人。

2、做两套帐没问题,只要跟中标单位的帐没关系就行。

3、购买材料或车辆,发标抬头必须是中标时写的单位名称,当然,你要不写就再用别的票冲抵。

九: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性质的合法吗?国家有什么养的相关规定?

严格的说,挂靠是一种证跟人分离、岗位跟人分离、对企业来说是执业人员与证书人员不符的一种违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内,又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潜规则)。只要项目不出现大的问题,是没得啥影响。不过即便出了问题,只要挂靠的企业能处理好,也还是安全的。所以在挂证得时候必须得对企业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还有就是注册章自己收藏,项目上不签字就对了。

说了这么多,给我加加分吧!

十:工程施工挂靠公司是否合法

筑工程施工挂靠,即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和经营。

是否合法取决于施工管理的主要人员是谁派出的和以谁的名义组织施工:

1、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质量员、材料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都是B公司的,就不合法,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

2、在施工组织与管理中:

⑴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质量员、财务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是A公司派出的,其他一般管理人员是B公司派出的 ;

⑵施工中B公司没有出现在“各种施工环境中(主要场所的CI标识、报告与报表、函件等)”,又是以A公司名义出现的;

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是B公司承包了除主体工程之外,且经过了业主允许的其他工程分包,施工组织与管理中可以以B公司名义出现。但管理关系是:B公司对A公司负责,A公司对发包人负责。A公司就工程质量与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第二种情况里,B公司往往与A公司签订项目工程经营承包协议。

不知是否回答了您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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