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

一:北京补交社保的历年最低工资基数

社保补缴方式: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其他相关材料。

二: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您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从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月增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49.9元。谢谢阅读!

三: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四:2016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189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9元。

五:200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北京市2009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月。《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仍然生效,其效力一直持续到北京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北京市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在第二年的七月份作一次调整。

六: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多少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还没有出台,每年都是在5月份以后出台。

采纳我

七: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八:2017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这个不很清楚,应该不会超出原来的五分之一的 找个公司好好的干 比什么都行!望采纳

九:2017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上涨,那么上涨多少

十: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

2016年并没有退休工资的最新标准,2016年也没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对于退休工资的发放的数额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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